庭长谈许霆案重审经过:改判并非迫于舆论压力
解说:许霆案发生在两年前,当事人许霆持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工资卡到柜员机取款,因为柜员机系统出现异常,许霆用只有174元钱的工资卡取出了17万。一年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07年12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无期徒刑,也是从那时起,许霆案被舆论所关注,成为一起公众事件。
舆论普遍认为对于许霆的量刑过重,一些法律界的人士也参与到了这场讨论之中。
同期:17万到了无期徒刑这样一种刑法看起来是过分的严厉了一点。
同期:重要的是量刑上人让很多人接受不了。
解说:2008年的1月,案件由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广州中院重审。经过再审开庭,法院做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在审判决后,新闻调查记者对许霆进行了独家访问。
记者:当庭宣判那一瞬间说五年的时候,你什么反应?
许霆:当时,当时就是想流泪,老天给了我一个机会,没有一棒把我打死,五年真的是可以承受得了。
解说:虽然许霆对再审的结果较为满意,但是他的父亲自始至终认为,儿子只是有错并没有罪。
许霆父亲:他从头到尾就犯了一个眼贪的错误,现在说这个道德罪,我根本我承受不了。
解说:有人说,许霆的命运经历了一个蹦极式的改变。但从无期到五年,舆论的关注并没有随着许霆的被轻判而平息。
同期:为什么刚开始判成了无期徒刑,后来又改成了五年?我就更奇怪了,为什么两回判不同呢?因为是舆论压力,对不对?那是不是舆论压力下,法律是可以改变呢?
记者:为什么那么多的案子,大家会对许霆这样的案子特别关心呢?
同期:这个事情是比较特殊,或者说因为这个是银行与人们之间,银行有一种政府性的这种,它是一个政府支持的后边,对不对?人们更关心这些。
同期:对呀。而且就是说,判得也太狠了吧。如果这事摊在我身上呢。
解说:同一家法院,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以同样的罪名,但是两次判决结果却相距甚远,如何解读这样的判决和许霆案的方方面面,《新闻调查》记者独家访问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
记者:从一审到重审,做出了两份比较悬殊的判决,那么究竟是什么改变了?
甘正培:第一就考虑到许霆的犯意是偶发的,是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引发的他的行为。第二个是考虑到他是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卡超余额取款盗窃的方法,和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是有一定区别的。
记者:我们也听到有一种议论说,那么重审这样的一个判决是否是迫于舆论压力才做的?
甘正培:不是这样的。那么我觉得呢,法官对这个许霆案件做了很深的思考,而且呢也做了选择。做了选择什么?就是在法律意义上进行了一个综合考量,综合来认定许霆这个案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究竟到什么层面。
解说:甘庭长介绍,法院两次审判,对于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及适用法条并无改变,都是依据的刑法第264条。而一审判决对于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也并无不当,因为依照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金额特别巨大的,起步刑就是无期徒刑。
而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10万元以上就已经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改判的作出,是跟据许霆案的特殊情况,审判委员会多用了刑法的第63条,即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下量刑。
甘正培:这是刑法上对特殊减刑一种规定,我们认为它是一种司法的补救手段,补救过于僵硬的法定刑。
记者:那许霆案的特殊特殊在哪儿?
甘正培:罪责性不相一致,这是它的一个特殊。主要一点特殊呢,它是一个基于自动柜员机出错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发生的盗窃行为,这非常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