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军书画 魏建军魏少军 原告魏建军与被告杨军英离婚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魏建军与被告杨军英离婚一案,原告魏建军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6月13日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军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2003年6月份相识,后于2004年7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04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魏**,后于2004年10月14日补办了登记手续。因为俺俩婚前缺乏了解,以致于婚后俺又因性格不合,脾气不对而经常生气打架,现在她又把孩子撇家,离家不回。现在俺俩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本,据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许昌县五女店镇垒草庙村证明二份,据以证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脾气不对而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破裂以及被告自2008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3、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据以证明其家庭成员情况。
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
原、被告于2003年6月相识,2004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0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魏**。二人婚后性格不合、脾气不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2008年11月份二人再次产生矛盾后,被告即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其女儿一直在原告家生活。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而匆忙结婚,后因性格不合、脾气不对而经常生气打架,生气后被告又长期不回,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对此,本院也向原告劝解,现原告已失去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其女儿的抚养问题,因其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今后仍随原告生活对其成长有利,对原告请求抚养女儿的请求,也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魏建军与被告杨军英离婚。
二、婚生女儿魏**由原告魏建军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