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杰身份证 公民有丢失身份证的自由和权利
北京的于女士可真是倒霉。她2006年丢了身份证,2009年被人拿着这个身份证在陕西注册了一个公司,这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于是,2010年12月10日,在她出示当年补办身份证的收据等证据之后,她依然被警方抓进看守所,继而被内蒙古警方带回内蒙古,102个小时以后,她才被 “取保候审”回家。
如果最终证明于女士与案件无关,她那失去自由的102个小时,岂不是活该?即使事后会给予她一些补偿,但又如何能够弥补失去自由的痛苦?
我同意白岩松对此事的评论:公民有丢失身份证的自由和权利。我还想接着白岩松的话说一句:公民同样有丢失身份证后不被随意限制自由的权利。
丢失的身份证卷入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理所当然。但是,至少要保证接受调查的是嫌疑“人”,而不是“证”。认“证”不认“人”,导致一些错案屡屡发生。
湖南小伙阿杰被山西警察网上通缉在广州被抓,宅女林贝欣被义乌警方网上通缉在广州被抓,江苏教师夏飞被网上通缉在番禺被抓,在中山打工的贵州女孩王成娇被安徽警方网上通缉在珠海被抓,等等。这些都是媒体报道的案例。
于女士曾回老家警方补办过新的身份证,这个信息能不能和“网上通缉”一样全国联网?如果北京和内蒙古警方能够和于女士老家的警方联系确认于女士补办过新证,那么就应该认识到于女士被冤的可能性存在,在于女士家属愿意担保的情况下,对于女士就不一定非要关到看守所,继而千里迢迢把她带回内蒙古,失去自由 102个小时。
吊诡的是,所有这一切,都是“符合规定”的———发现案情,便要对嫌疑人“网上通缉”;异地警方只管抓人,不管核实身份;案发地警方也要把嫌疑人带回去才能侦办———这么一折腾,至少几十个小时甚至几个月过去了。大家都在按规定办,可是无辜的公民就活该倒霉?换言之,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既能对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又不至于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有人会说,不就失去人身自由三四天吗?为了不让一个罪犯逃跑,个别公民蒙冤几天是值得的,于是才有了“先抓后侦”的潜规则。但是,抓住罪犯固然有理,但“自由价更高”,别说三四天,公民每一分钟的自由都是可贵的,需要好好呵护。
如果真的把公民的自由当做推崇的价值,那么,就不应该在已经发生多起丢失身份证引发错案的情况下,丢失的身份证到底能否注销依然没有结论,警方只是告诫人们“避免错案只能别丢”;如果把公民的哪怕一分钟的人身自由看得格外宝贵,那就应该对可能蒙冤的人尽量不采取关押的手段。
据《检察日报》曾经报道,每年大约有100万张身份证丢失。身份证丢了,公民身份和权利未丢。呵护公民自由权利是执法者的天职,面对错案屡屡发生的情况,有关规定和执法思维是不是该改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