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一民明升暗降 裁员门槛“明升暗降”?
专家称对制衡机制重视不够是目前立法工作中的缺陷
从“协商一致”、“讨论通过”到“听取意见”,词语表达上的变化让郭军十分担心。
从24日起,《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上提交审议。身为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的郭军告诉记者,虽然二审稿大幅提高了企业裁员的门槛和经济补偿的标准,但从资方需要与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讨论通过”到仅仅是“听取意见”,并未起到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取向。
对于这样一个关乎职工自身生存的问题,郭军表示:“仅仅‘听取意见’,没有任何制衡机制,是十分危险的”。今年3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指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而二审稿规定,企业如果要做经济裁员,裁员20人以上,或占全体职工10%以上,需要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裁员门槛从50人下降到20人。
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草案还是本次二审稿,我们看到其中太多量化的指标,比如二审稿中指出,对于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补偿金问题,除沿用了终止合同要付补偿金的规定以外,还规定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补偿金就相应增加10%。
“这些是不应该量化的,通过行政安排是很难实现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冯同庆向记者表示,当前劳动市场不同于以往的是劳资关系已经基本市场化,政府不再直接涉及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通过设立成文法越俎代庖本应是企业内部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做法,会造成法律规避,有法不依,最后法律就徒有其表。
两位专家均表示,对工会等制衡机制的作用重视程度不够,是目前立法工作的一个缺陷,有关部门将在本次讨论中提出意见。郭军还表示,《劳动合同法》在通过本次二审后,明年4至6月间将进行三审,“明年通过没有任何问题”。(25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