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始末 【特别报道】佘祥林“杀妻”冤案始末
荆楚网(楚天金报)特派记者周寿江 艾红霞
妻子失踪
1994年1月19日,精神失常的张在玉,突然失踪了。
从这一天起,时年32岁的佘祥林的命运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他被不明不白地投进监狱长达11年。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在当地人眼中,那时的佘祥林,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在京山县马店镇派出所当治安巡逻员。
妻子的突然离去,让一大家人一时不知所措。佘、张两家发动亲友四处寻找,但是一点结果都没有。佘祥林后来在狱中写给外界的申诉书中写道,他的结发妻子于1993年12月的一天,突然精神失常,次年1月19日妻子突然失踪,他满以为凭自己之力就能找到妻子,所以没有报警。
惊现女尸
1994年4月11日晚,时任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的卢定成,找到佘祥林,对佘祥林说,张在玉找到了,但张在玉被人杀害,尸体是在该镇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塘里发现的,属于他杀。警方自此对有作案嫌疑的佘祥林展开审讯。
当年最先发现这具尸体的是该村一对父女。4月11日清晨,这名父亲送女儿去上学,路过此处时,发现一处水面浮起一具背朝上的尸体。
接警后,雁门口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这具已高度腐烂的尸体打捞上岸。
后经法医鉴定,确认尸体为女性,由于尸体高度腐烂,加上当时技侦手段相对落后,死者的具体身份一时无法查明。
逼供疑云
案发时间距张在玉失踪近3个月,警方通知张在玉娘家人前来辨认尸体。
由于该具女尸的身材、发型、年龄以及个头大小与失踪的张在玉几乎一样,甚至连女尸乳房旁一颗黑痣和生育时留下的切口也无差异,因此警方基本认定该具女尸便是失踪3个月的张在玉。
佘祥林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立即对其展开调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拘。同月28日被京山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警方执行。
佘祥林后来在狱中写给外界的申诉书上称,当时他多次要求办案民警带他去看妻子最后一眼,去认尸,但警方不仅不让他去认尸,还一口认定是他杀害妻子,并对他进行了10天的刑讯逼供。
佘祥林申诉说,警方为达到他们的办案目的,让他画了“作案路线图”,在他神志恍惚不清的情况下,于1994年4月21日晚的那个雨夜,用汽车将他带到关桥水库内山凹里的一个地方,给他照相,后来,县公安局说根据佘祥林画的“作案路线图”,带他们去了“作案现场”,这可以作为佘祥林有罪的证据。
佘祥林写道,虽然他身心受到百般摧残,但是“我还是抱着坚定的信念,相信党,相信人民政府,相信司法机关能尽早洗脱冤情”。
多次审理
1994年10月25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他死刑。他为此上诉到省高院,后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佘祥林无视国家法律,为达到另娶之目的,杀害妻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依法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被告人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1998年9月22日,荆门中院下发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株连”家人
1994年12月,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的众多居民曾书面证明,他们曾在当地遇见过一个自称名叫张爱青(音)年龄及各方面特征与张在玉极为相似的女子。
佘祥林哥哥佘锁林在接受楚天金报记者采访时说,1994年12月,他持天门石河镇姚岭村居民开具的两份证明上访回来后,即被警方抓走了,三天后,一同去上访的母亲也被警方抓走,在看守所,他被关了41天,其母被关了10个月。母亲进去时,健健康康的,从看守所出来时,双目失明,双腿几近瘫痪,进食困难。4个月后母亲去世。而石河镇的这几名作证居民也受到了“牵连”。
“死人”开口
“先是惊奇,后是愤恨!”今年3月28日,亲眼见到张在玉出现在雁门口镇街上的当地居民们对记者说。张在玉回来了的消息,在十乡八里风传。谁也不敢相信这眼前的事实。
记者在当地采访了张在玉,张在玉称,因脑子出了“问题”,什么时候离家的,怎么走的,走到哪里了,“现在都记不得了”。后来,她在山东枣庄被人收留,后在该地再婚,儿子现在已10岁。
张在玉称,她曾经多次给亲戚朋友写信,包括自己的父母。但家人因怀疑是佘祥林串通牢友搞的阴谋而未予理会。
佘祥林“杀妻”案13日重新审理,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一系列现象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息事宁人和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
一桩刑事案件发生了,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有的地方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案”,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新闻记者对此案所作的调查采访显示,有罪推定、未审先定导致的冤案、错案,给当事人权益带来巨大的伤害,也说明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
佘祥林“杀妻”冤案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湖北省京山县检察机关已对该案诉讼进行全程调查,并将进行责任追究。法院也准备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佘祥林予以赔偿。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现实价值,而且显示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任何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司法、执法行为,都要承担责任追究的风险。
佘祥林的冤情在这样一个阳光明媚的春天得以昭雪,带给我们的既有对过去的沉重思考,也有对未来的美好向往。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护原则正在得到落实。总结经验,记取教训,彻底转变观念,严把办案质量关,把每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应当是佘祥林案件留给公检法机关的最大教益。(新华社记者张建高)
能得到多少国家赔偿
昨日庭审中,佘祥林明确表示,将要求得到国家赔偿。
据荆门市中院的一位负责人称,到今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审,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人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
但这只是佘祥林本人的赔偿。佘祥林的大哥佘锁林说:“这起冤案中共有5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母亲因为上诉被关押10个月,交了3000元钱后不久离开人世,我本人也因上诉被公安机关拘留41天,还有两名证人也受到伤害,这些都应该得到国家赔偿。”
有关人士表示,除去因失去人身自由得到的赔偿,如果人身伤害鉴定认为佘祥林受到刑讯逼供,他还将会得到有关责任单位的赔偿。
该案审判长胡多盛称:“赔偿工作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将会很快进行。”但至于佘祥林的家人以及证人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并无明文规定,需要另案起诉申请。无名女尸究竟是谁
3月28日,被认定遭佘祥林“杀害”的张在玉11年之后又完好无损地回到哥哥家中,而那具无名女尸究竟是谁?
据悉,京山县公安局已向社会公开征集线索,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对于提取女尸DNA样本,由于没有对比物,目前对破案有多少价值不好说。
多少人会受到责任追究
佘祥林冤案发生后,省委领导高度关注,迅速作出指示,与此案有关的责任人将难逃法律的追究。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据佘祥林称,他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
佘锁林说,4月12日,就是再审开庭的前一天,他陪弟弟佘祥林到武汉做了体检,佘祥林目前视力严重低下,两眼视力只有0.1,有时还有重影;另外,佘祥林的胸部正常,但腰椎和骶椎明显呈现病状。
对于佘祥林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当地有关部门都很含糊,没有明确答复。京山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相信会有刑讯逼供的事件发生。
据了解,遵照省委领导有序进行的指示,下一步工作是国家赔偿,紧接着是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