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与前夫股权纠纷再开庭 法院一审支持李军诉求陈红与前夫股权纠纷再开庭 法院一审支持李军诉求
7月12日上午,陈红与前夫——亚之杰公司创始人李军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此前,李军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有关亚之杰相关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军的诉求,陈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件今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开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5年6月29日,“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李军发微博《我用二十年的血与泪“成就”了军旅女歌手首富陈红》,文中提及其在法院起诉了前妻陈红。
李军起诉称,他与陈红原是夫妻关系,后基于离婚的原因,双方于2014年3月3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九家相关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陈红。
该《协议书》第8条第5款同时约定:“甲方李军(原告)同意上述公司的其享有的股东权及经营、管理权全部授权给乙方陈红(被告),且不得单方撤销……”
李军在诉状中指出,双方订立合同时,他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而目前担任海军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的陈红是大校军衔。
李军表示,鉴于上述禁止性规定,他不同意由陈红经营、管理公司,但陈红强行取得公司经营权,并在经营过程中,冒充他签字,将其在公司2970万元的股份转让至陈红母亲名下。李军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第8条第5款。
陈红答辩称,李军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状中所涉及的第8条5款是一个授权条款,即李军将相关权利授予陈红,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相当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此外陈红获得授权后,并没有亲自经商的行为,李军方面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等。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李军将其在亚之杰相关公司的股东权、管理权委托陈红行使,结合陈红受让的股份,陈红取得了对亚之杰相关公司的控制权,李军的股权利益也置于陈红的控制之下。
就此而言,即使在李军委托陈红后,没有证据证明陈红损害其利益,也可以解除对陈红的委托授权。况且在本案中,李军有证据证明陈红在接受委托后,存在损害李军利益的行为,其对陈红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如继续维持委托合同将对李军明显不利。
2017年3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李军解除合同行为有效,李军与陈红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即《股权转让协议书》第8条第5款于2016年4月8日解除。
宣判后,陈红提出上诉,案件今天在一中院二审开庭。
陈红上诉称,该案是其与李军之间因《股权转让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中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条款的效力及履行纠纷,并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纠纷,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判决结果均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李军方面答辩表示,李军与陈红之间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陈红管理亚之杰公司期间,伪造股东会决议将李军名下的股权悉数转在其母李善荣的名下,侵犯了李军的财产权。同时侵犯了李军对公司管理的知情权等,陈红的行为违背了李军当时与之形成委托合同的宗旨,使该合同目的落空。李军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在12日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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