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林:编剧税率怎么算,污点艺人怎么罚?
今天我们谈一个话题,就是关于两会期间涉及影视类的提案。这次我着重要提的就是全国人大代表我们赵冬苓老师,和她做的两个提案。
一个提案是关于我们编剧的稿酬,希望能够原创的剧本能够按照稿费来计算它的税率。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52号文件,它规定所有的剧本类的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来记录。那么它的税率是多少?它是一个80%应税,应税额是你收入的80%,再乘以个收取它的20%,二八一十六,那么就是总共是16%的一个税率。我们的作家通过我们的作家协会在两会呼吁,作家的稿费的税应该更低一些。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编剧的稿费的税是16%,作家的税率是11.2%。
我们发现这里面有一个不合理的地方,编剧的稿费税率为什么要更高一些?经过了研究比对以后,发现作家的稿费,它主要是来自于出版。但是我们编剧协会经过讨论以后,认为我们的剧本变成影视化以后,它的播出也是一种出版行为。另外编剧从他的工作性质、劳动性质来讲,跟作家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用文字创造形象。所以从工作内容来讲,扣税也应该跟作家是一致的。所以这次就提到了这样一个新的提案,就是要求我们编剧的稿酬,按照作家的税率来计算。
那么新的《个税法》里边有一个算法,大家可以去看一下。作家的应税额是54%,原来是56%。那么在应税额基础上是收取多少呢?现在有不同的说法,有些就是说按照普通的综合税率来算,它这个累进税率就是你收入越高,收得越高。那么还有一种,就是我们看到了去年12月份,国家税总发了一个通知,算法沿用了以前就是新税法之前的算法,就是编剧依然是16%,作家依然是11.2%,
在新税法出台以后,从各方面看到的信息,有很多是互相矛盾的。这几个月大家也议论纷纷,试图搞清楚最终明确的税率是多少。那我想提供一个信息,我们看到了国家税总的通知以后,我们北京的有九家企业,就是编剧企业,都是以编剧为主体的公司,跟制作业协会进行了一次会谈。那么制作业协会的尤小刚会长根据企业,共同商量了情况,就是说新的编剧合同怎么签的问题,按什么税率来。那我们根据去年12月份的国家税总通知,确定一个暂时按照16%的税率来签。这个提案要求按照作家的标准计税的。并不是全部的剧本,而是单指原创类。因为可能改编了确实涉及到版权的转换的问题。改编剧本,那么按照原来的特许权使用,可能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这次强调的是原创类,就编剧原创的剧本,按照一个更低的税率,也是为了保护原创,鼓励原创。
另外一个提案,也是赵冬苓代表做出的,是关于建立艺人道德委员会,对所谓“污点”艺人,建立科学化的惩罚机制。那么我看到了一些相关报道,而且有些报道甚至报道反了。 这个提案里面的内容提到,要对于一些违反艺德,包括违反社会公德,甚至触犯刑律的所谓污点艺人,要加强对他们的惩治和管理。但是更重要的是这个提案提出两条,一条就是能不能我们有一个听证会制度,要允许这些艺人解释,为自己申辩。 对他们的行为,要由道德委员会有一个固定的流程,就是给他进行定级,对他作出禁止演出的一个具体的年限,在这个年限内、范围内,是不允许他再出镜的。那么也希望能够这些污点艺人能够在被限制的期间,能够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谋求公众对他的谅解。
那么再一个,还提出了对于投资方来说的一个资金安全的问题。就是包括污点艺人的合作者,他们是无辜的,因为艺人出了问题,就导致这个作品不能够面世,那么他的合作者劳动也被牵连了,所以希望有一个明确的作品的时限。我注意到这个提案里说到最好是半年,也就是说当一个艺人出事以后,希望对他的惩罚单说,可能一年、两年、三年,禁止他出镜了,但是对这个作品应该最好不要超过半年,就别超过六个月,应该允许它再公映。那么在公映期间,对于污点艺人应该是禁止他参加路演,也就是说参加宣传的,以免他们利用这种事还做了更大的宣传,这个是要绝对禁止的。甚至提议在作品播放期间,可能要附带艺人的致歉的声明,道歉的声明。我觉得这个建议也是非常好的,所以总的来说,这个提案是希望对于污点艺人的管理,还是治病救人的,希望惩前毖后,宽严相济,防范为主。那么出事以后也绝不姑息,但是希望能够在一定的禁演期过了以后,应该恢复他继续工作的权利。这个应该是说在呼吁严格管理的同时,也是释放出一定的善意、宽容,我觉得这个提案也是非常好的。
那么目前我们的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也简称叫中广联,它下面是有一个道德委员会的。我们相关的处罚是由道德委员会作出的,我们在电影局划归到宣传部以后,那么最近有新闻说要成立单独的电影的道德委员会。这是从管理上的要求,它因为主管部门发生变化,所以会有两个道德委员会,一个专门管电影的,一个是 广播电视的道德委员会。道德委员会就目前看来还没有形成一个常态化的日常工作管理,所以这次的提案也是希望能够有相关的、固定的、可以向社会公布的、具体的文字条文。
在这里,我也希望大家有空的话,请多多关注一下赵冬苓代表,以及她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