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平二胡 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原经理宋建平4亿贪案二审

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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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4月3日上午9时,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技术公司")原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大典公司")原经理宋建平案,在山西省高院二审开庭.可以容纳100多人的刑二庭座无虚席,旁听此案的,除宋建平的亲属.大典公司和技术公司的部分职工.山西法律界相关人士以及全国十多家媒体的记者外,还有当地铁路法院的几名工作人员,他们说,"主要是来学习学习".1月28日,太原市中院作出判决:因贪污.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偷税等5项罪名,判被告宋建

  4月3日上午9时,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技术公司”)原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大典公司”)原经理宋建平案,在山西省高院二审开庭。

可以容纳100多人的刑二庭座无虚席,旁听此案的,除宋建平的亲属、大典公司和技术公司的部分职工、山西法律界相关人士以及全国十多家媒体的记者外,还有当地铁路法院的几名工作人员,他们说,“主要是来学习学习”。

1月28日,太原市中院作出判决:因贪污、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偷税等5项罪名,判被告宋建平无期徒刑(详见本刊2008年第9期《“焦炭黑马”宋建平4亿贪案解剖》)。

一审宣判后,控辩双方分别提起抗诉和上诉。

罪名之辩——

控方:宋建平应判处死刑

辩方:宋建平无罪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次日又是清明节法定节假日,当天的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后,其间只休息了1个半小时,一直到晚上9点多才结束。

10个多小时的漫长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宋建平是否有罪和大典公司的企业性质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公诉人山西省检察院认为,宋建平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罪名恰当,但量刑畸轻”,被告人宋建平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利用其国有企业领导人身份,在国企改制之机,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达数亿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大,应判处死刑。

宋建平的辩护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李飞律师则依然为被告作无罪辩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宋建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虚报注册资金罪、偷税罪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建议依法宣告被告人宋建平无罪。

在整个庭审中,宋建平表现得比较平静且思路清楚,他说,一审判决是“打击先进生产力”,自己很伤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