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许云鹤案二审引关注 扶人还是撞人成焦点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秀芝老人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秀芝倒地受伤。
据许云鹤回忆,当时王秀芝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摔倒在地。许云鹤表示,怕老人出危险,当时他立即停下车,并拨打了120。
许云鹤记得特别清楚的是,王秀芝对他说的第一句话——“我死了你们才高兴呢”,让他从头凉到了脚。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王秀芝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判决书中提到,“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远,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影响”,被网友认为是“以假设来定罪”,在网上引发争议。
许云鹤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失公正,认为自己在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因为好心扶助老人,却反遭起诉,因此向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一开始,许云鹤的代理律师便“开门见山”:“本案涉及的纠纷不属于交通事故,许云鹤并未驾车碰撞老人王秀芝。”
他认为,交管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天津交通事故痕迹意见书都足以证明,上诉人驾驶车辆未碰撞王秀芝,本案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对此,王秀芝的代理律师则反对称,“认定为交通事故是不容置疑的”。他的依据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法律并未将接触作为交通事故的法定要件,即使没有接触,只要车辆行驶中因过错和意外造成损失,就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王秀芝的代理律师称。
“我根本没碰到老太太!”这是庭审中,许云鹤反复强调的。
他回忆,当时车速三四十迈,是看到老人摔倒在地后,慢慢停下车,并下车查看王秀芝老人的状况。左打轮是为了给后车让出空间,并称车子并未撞上护栏。
许云鹤称,当时发现老人已不能扶起,便拨打120,并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人手腕贴上。这时老人借用他的电话对家人说“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他一听“不对劲”,便赶紧报警。
王秀芝在庭审中却有着另一番说法。她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王秀芝还说,“自始至终就没贴过创可贴”。
王秀芝的代理律师补充说:“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被碰撞,而不是被绊倒。”
“一审法院审判员也已经向医师了解,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王秀芝的代理律师提醒法院注意老人的右腿,“被上诉人伤情集中右腿,正好应是撞上的位置,如果是绊倒摔伤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