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版彭宇”受访称遭恐吓 天津版彭宇许云鹤引关注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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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新浪微博不少人参与了此次全民大讨论,该话题甚至一度成为热议话题.摔倒的老人该不该扶.事实真相到底如何.法院判案依据何在都成为网民热议的焦 点内容.目前车主徐云鹤(微博)与老人家属(微博)双方都已注册了新浪微博. >>>微博热议入口 @"马伯庸":"这件事比彭宇案更可耻.以后看到老太倒地别说扶了,只要看到的都有罪." @"扬韬":"这判决如果生效了,以后会不会滋生一个行业:天天坐在护栏那里等着,看到有车来就假装摔下来,然

新浪微博不少人参与了此次全民大讨论,该话题甚至一度成为热议话题。摔倒的老人该不该扶、事实真相到底如何、法院判案依据何在都成为网民热议的焦 点内容。目前车主徐云鹤(微博)与老人家属(微博)双方都已注册了新浪微博。 》》》微博热议入口

@“马伯庸”:“这件事比彭宇案更可耻。以后看到老太倒地别说扶了,只要看到的都有罪。”

@“扬韬”:“这判决如果生效了,以后会不会滋生一个行业:天天坐在护栏那里等着,看到有车来就假装摔下来,然后拦住车要索赔,因为被这车吓一大跳,所以摔下来了,责任在这辆车呢。”

@“侠客不风流”:“现在只是一面之词,建议法院正视此事,给大家一个满意的交代。”

据许云鹤介绍,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左右,许云鹤驾车经过天津红旗路时发现67岁的王秀芝老人,跨越马路中间的护栏后摔倒,他随即停车叫来120并将老人送往医院,不料老人事后一口咬定是许云鹤撞伤了自己。天津红桥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责任,赔偿费10万多元。

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接触。假设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自己摔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2011年8月19日许云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假设自己“惊吓”到王老太,这太可笑了。许云鹤说,自己花费3000元,通过司法鉴定,已经证明了自己的车辆不曾与王老太发生接触。许云鹤说,他事发时是天津电视台的一名摄像记者。事后遭到了王老太家人的恐吓威胁,而王老太的家属也注册了微博,并且猛烈抨击许云鹤的“助人说”,认定是许云鹤撞人抵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19日晚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表示:

我们在法律上明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说在道交法的第63条明确规定,行人不能跨越道路交通隔离的栏杆,所以在本案中判决书认定了这个老太太是有跨越栏杆的行为的,所以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本身是违法行为。

而且在63条里面规定了,这个时候一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安全事故,那么原来汽车的驾驶人包括这个汽车上面的乘车人,特别注意后面这句话说,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包括过往的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所以从63条的这个规定来讲,就是说如果有行人从这个栏杆上掉下来,他摔伤了,这个时候别的驾驶人在离四五米的时候停车下来去协助他,这是法律的要求,所以这个在当时是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的。

李显东教授同时指出:在即将开庭的二审中,不能逾越的基本问题包括在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原告王秀芝老人需要证明李云鹤侵权,才能要求他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李显东:如果按照公平责任,我觉得人家是做好事,那么你现在主张人家是侵权行为,在这个情况之下,你就判10万,我个人感觉,恐怕有点彭宇案的味道。

最后把它回到我们这个侵权行为的问题上,你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这个法律事实的理解上,那么又产生了很大的疑问,就是说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你必须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点,你才能够要求别人被告承担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我觉得这是我们22日的审理的重点,不能逾越的基本问题。(中广)

19日下午,记者电话连线了当事的红桥区法院。法院办公室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表示,民事判决可以推理,判决书有“假设”字眼并没有错。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目前该院不接受媒体采访,要由天津高院统一接受采访。尽管如此,他还是回应了记者的几个问题。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法院让许云鹤19日上午来一趟,是为了向他判后答疑。

许云鹤则称,法院没有说为什么,只说见了详谈。他咨询律师后没有去。

最终,该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表示,目前,天津高院也不接受采访。法院对此事如有回应,会再与记者联系。

对于网民认为此案“证据不够,不能显示公平”这种一边倒的态度,广东省法学会一位专家表示,刑事案件中,有无罪推定原则,而民事案件不同,除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按照高度盖然性,可能性大推定哪一个。一审判决书用“假设”推理并无不当,但是推理的内容以及释法或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