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包养女大学生 对待包养关系的态度

201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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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只要有钱,就可以办到. 另外最好有点情调,不粗鲁基本就差不多了,还要投其所好 包养的基本事实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费用,另一方须以性自由权或贞操权的出卖或处分为对价而形成的一种男女人身依附或顺从关系. 包养的市场法则是:任何一种产品(物.权利等),如果要有市场,必须有需方,如果没有需方,必然没有市场,甚至有"场"无"市":交易或交换标的的价格由供需关系所决定,即供大于求,价格就很低,反之,如果求大于供,价格则很高. eof showBodyUI==

1、只要有钱,就可以办到。

另外最好有点情调,不粗鲁基本就差不多了,还要投其所好

包养的基本事实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费用,另一方须以性自由权或贞操权的出卖或处分为对价而形成的一种男女人身依附或顺从关系。

包养的市场法则是:任何一种产品(物、权利等),如果要有市场,必须有需方,如果没有需方,必然没有市场,甚至有“场”无“市”;交易或交换标的的价格由供需关系所决定,即供大于求,价格就很低,反之,如果求大于供,价格则很高。

人的性自主权或贞操权是人身(格)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主体对之有自主决定权,如果权利主体有行为能力,就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即,权利主体,无论是男方或女方,与谁发生性关系、何时发生性关系、在什么地方发生性关系……原则上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权利范围,他人无权干涉,但是,民法上有一个重要原则即是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要求:第一,任何人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换言之,自己权利的行使或实现,不得以他人权利的侵害或限制为代价。第二,任何人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所在社会、社区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例如,不能为了行使自己的性自主权或贞操权,在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等等。从中可以看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原则与例外的,原则是权利行使的范围,例外是权利行使的限制。

2.座台费/出台费

座台小姐或出台小姐与客户间的出台关系或座台关系而收取的座台费或出台费,从法律的角度讲,当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按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处理,原物返还而恢复到以前的法律状态中,会使法律调整陷于很尴尬的境地,结果反而又不公平,毕竟,这类小姐也有“付出”,相对来说,她们是社会的弱者,所以,不如将其规定为自然债务,社会效果或法律效果都是很好的。

3.为获得她人欢心而约定给付财物

某男与某女约定包养10年,到期后一次性给付女方10万元,而终止这种关系。这种包养约定当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但给付10万元的约定,则为自然债务,一旦给付,则不能再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

对于包养关系,我们没有必要大惊小怪,或责骂声不断,我们应当以一个平常心对待:一方面我们是人,不是神,不要把我们的生活神化了。人,就有七情六欲,不同的人有不同方面的需求,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生活方式选择权,我们要学会尊重人:尊重他人选择的自由,尊重他人行为方式的自由等。另一方面必须明白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我们要有“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气度,对待任何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