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晋遗孀徐大雯状告宋祖德、刘信达一案谁胜诉
刚写了看好A股一文,没想到第二天就大跌;接着说宋祖德骂人没人敢告他,谢晋遗孀徐大雯事发就说告宋祖德也泥牛入海;又是第二天,“谢晋遗孀、83岁高龄的徐大雯已将一纸长达5000多字的诉状递交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宋祖德、刘信达立即停止侵害,撤销其在各门户网站博客上的侵权文章并在相关媒体的醒目位置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开声明,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的消息见报。
难道笔者也成了乌鸦嘴,既然如此,就再乌鸦嘴一次吧,预测下谢晋遗孀徐大雯状告宋祖德、刘信达一案谁能胜诉?
假如宋祖德公然对谢世之谢晋进行的是污秽不堪诽谤,令我想起一句民间说法:“敲寡妇门,刨绝户坟最最缺德”,反之,如真象宋祖德所言,谢晋的人格品德也值得质疑。如今徐大雯将宋祖德推上法庭,此事我认为甚好!宋祖德先生骂过那么多名人,检验他真伪的时候到了,如果骂得对,继续当你的民间“纪委书记”;如果骂得不对也可以接着骂,但对自己的不实言论,就应该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也可能被称为“疯狗”。
心存良善者,不可能以哗众而取宠;而人之名誉,又岂容他人肆意伤毁?
对于打官司,一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何得出标题的结论呢?且听我慢慢分解。
先讲事实:首先,原告律师称:谢导的死因有明确的医学证明。此证据并不能直接从医学角度证明谢导并非死于其他原因。如果真象宋祖德、刘信达所讲,过度兴奋更有可能引发谢导心脏病死亡。
笔者最关心的是“刘信达”的“亲耳闻听”,当属虚假。对于这一点,上虞宾馆方面已证实在谢晋身故的当晚(10月17日),宾馆中从未有一名叫“刘信达”的客人登记入住,当然“刘信达”可能持别人的身份证入住,也可能别人为他登记的房间,都有可能,故此这也并不能说明问题。
最主要的是,刘信达称自己在凌晨2点“亲耳”听到隔壁房间有声音,还曾撰写博客称用手机录下当晚谢导与某年轻女子的交谈内容,这个情节让人生疑,杜撰的是否有些离谱?据说上虞宾馆是上虞市一家四星级饭店,房屋设施不至于隔墙就能听到动静,又怎能会有手机录下对话一说?再说,谢晋与刘晓庆有一私生子谢虞庆一事也可能属于杜撰。
根据谢晋方代表律师提供的从公安机关方面查到的证据,宋祖德与刘信达在2008年内根本从未出国,因此二人在各自博客中所谓“在海外亲眼见到谢虞庆”一说可以确定实属信口开河,胡乱诋毁他人,有没有谢虞庆这个人是个谜。
再再说,“宋大嘴”已对他人名誉权实际造成了损害。据谢晋遗孀代理律师统计,从去年的10月19日到12月20日,宋祖德共发表五篇博客,加上刘信达发表的三篇博客,再加上他们接受了七家媒体的采访。文章《谢老和刘大妈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
》一文的点击阅读量就有487072次,《千万别学谢老这样死!》一文的点击阅读量有451606次。从这些数据表明,此事件的社会影响力已经相当广泛。另外,在许多网络跟帖中,已经有不明真相的网民称:“这个爆料还比较像真的”、“相信是真的”、“果然是一垃圾”等言辞,网民的这些评论证明谢晋的社会评价因此显著降低。
再述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法院于1998年4月12日,已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此函明确了死亡人名誉权具有被保护的权利。
综上所述,谢导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很可能已经发生,此侵权行为具有相当的违法性,并且此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从宋祖德行为以及言论发表形式等行为均可以推断“宋大嘴”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如此说来宋祖德败诉的可能性极大,除非他能拿出真凭实据,证明谢晋真是如他说的那样而亡,生前与刘晓庆真有脑瘫的私生子谢虞庆。这很难,当然也很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