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汤达论爱情 《论爱情》:失恋者眼中的爱情
像任何其他类型的痛苦一样,不受回报的爱情会给人更深刻的印象。所以,对于那些细腻敏感的人而言,单恋给了他/她观察自己的好机会,因为他/她没有机会跟爱慕对象直接交流,只能致力于在内心模拟对方的心理、考察自己的行为。
结果就是,恋爱使一些人幸福,失恋令另一些人丰富。司汤达不幸或者有幸地属于第二类人。 《论爱情》问世之时,司汤达39岁,此时他尚未写就伟大的长篇小说,只能将这部关于爱情的思想大杂烩当成情书献给他不能征服的爱人。
他的失恋在《论爱情》的读者看来几乎是必然的,巨大的热情在作者本人看来虽然是朴质自然的表现,却也使他举止失态、行为笨拙;具有高度敏感内心的人,其行为又怎么会不显神经质呢?恐怕正是他与众不同的爱情让他追求的女子避退三舍吧。
就理论性而言,《论爱情》跟一年后(1823年)出版的《拉辛和莎士比亚》一样糟糕,司汤达善于罗列材料而不善于说理,有论点而无论据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四处皆是与本书主题无关的长篇时评类“注解”(《拉辛和莎士比亚》也有这个毛病)。
个人感觉是,假如司汤达肯放弃这本书不太站得住脚的理论框架,而将书中穿插的生动活泼的小故事按主题编成《意大利遗事》之类的故事集肯定可读性更强,更有说服力。
比如作为此书最重要理论的爱情分类在我看来就很成问题。大家都知道司汤达把爱情分为四种类型:激情之爱、趣味之爱、肉体之爱、虚荣之爱。其中趣味之爱相当于逢场作戏,是一种不包含真实冲动的伪感情体验,相当于友谊中的泛泛之交,也就是形式大于内容的“爱情”。
肉体之爱无需解释。司汤达此书的重点也是在于揭示激情之爱和虚荣之爱的差别,但他的论述无疑是非常不充分的。对于虚荣之爱,司汤达说的很清楚,就是那种与爱的对象无关,谈不上受到他/她的吸引的爱情,其目的仅仅在于向众人或自己证明自己具备征服他人的能力。
但对根据司汤达的标准唯一称得上真爱的激情之爱,他却含糊其词,要么以具体的历史人物或文学形象的爱情来指称激情之爱,要么只对激情之爱进行否定性的定义,即宣称激情之爱不是什么,譬如它不能是负气的产物等等。
然而,根据司汤达的定义,激情之爱似乎很容易由于受挫而转化成虚荣之爱,因为求爱失败者的执著追求很难说是源于对被追求者的爱情,还是由于负气。
所以对这类人来说,完全的激情之爱似乎只能在求爱的最初阶段出现。有趣的是,激情之爱也并不排斥虚荣之爱的报偿。由此可见,根据《论爱情》中的理论,恋爱双方的爱情类型可能并不相同。
怀有激情之爱者也可能通过伤害对方的虚荣心、激发对方的虚荣之爱来实现感情互动的目的——这就充分体现了“真心实意”和“玩弄手段”的辩证关系,问题是司汤达并没有说明遭到他贬斥的虚荣之爱能否转化为得到他赞美的激情之爱——一旦虚荣之爱得到了激情之爱的回应,对自身的关注难道不可能被对对方的真正兴趣所取代?而且,司汤达只指出了虚荣之爱与激情之爱在动机上的不同,而没有指出它们引起的追求或恋爱行为的差别,这是否意味着单从外部行为根本无法判断爱情的类型? 在我看来,激情之爱跟虚荣之爱的界限是模糊的,因为恋爱者必然会在爱他人和爱自己、实惠和虚荣之间摇摆,关键在于两者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