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华神华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新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摘要:张新华、神华公司、乌鲁木齐市六道湾路精诚小区8号楼2单元301号、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铁厂沟煤矿家属院15号楼1单元301室、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0X}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米东区米东中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同强,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益民,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养老保险办公室业务经理,住{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0X},女,1957年2月9日出生, 汉族,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地址:1}。
上诉人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张0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0)米东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张0X}退休前工作单位系{公司1}下属地磅片区退管站,于2O07年2月到达退休年龄,工龄为31年。
{公司1}于2O09年5月11日为{张0X}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009年5月20日,该申请经主管部门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社保中心审核,5月21日由劳动部门批准正常退休。{张0X}2007年2月的工资为1OO0.
34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劳社字(2008)6号《关于调整2O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2007年12月31目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体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07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60元,此外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4元的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08)102号《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08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95元,此外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