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存虎案件宣判 重大案件要公开宣判(组图)
第三,《意见》有利于澄清部分法官的模糊认识,有利于纠正司法实践中的不规范做法。
据了解,现在之所以公开宣判工作做得不到位,不少案件没有公开宣判,主要是法官思想上有模糊甚至错误认识,比如有的法官认为依法送达文书就是宣判。有的法官认为在办公室里给当事人念一下文书也是公开宣判,没有必要非到法庭里进行。
有的法官则有畏难情绪,认为公开宣判还要再组织一次开庭,费时耗力,刑事案件开庭还要协调公诉人出庭,特别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公开宣判,需要调动大批法警,甚至有的还需要公安部门配合。正是这些模糊认识或畏难情绪,导致司法实践中以送达程序代替宣判程序的做法比较普遍,多数情况是法官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有的根本没有向当事人宣读判决内容,而是让当事人自己看;还有的让当事人先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再告知裁判结果、交付文书。
为了纠正这些模糊认识和不规范做法,《意见》对公开宣判的内容、公开宣判的场所、公开宣判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意见》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他们对于裁判文书中的不解与疑问,在公开宣判后,可以直接向法官提出,法官直接进行释法、答疑、解惑,这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对于法官来讲,在法庭内公开宣告判决,是裁判公正的自我认知和形象展示,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综合能力。对于旁听群众来讲,通过直观的庭审程序获取判决结果,会极大地增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增加对人民法院的信任。这些都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主要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从明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公开宣判的主体、公开宣判的场所及硬件要求、公开宣判的内容、公开宣判的基本程序以及一些特殊规定等方面,对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开宣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意见》也充分考虑了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障碍,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针对特殊情形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全文共19条,其中主要内容是:
明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告裁判。
对公开宣判的场所及硬件提出要求:确定公开宣判一般应在审判法庭内以开庭的形式进行。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当在审判法庭内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宣判。对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被告人被判处轻微刑罚,且人民群众关注度不高、社会影响力小的刑事案件,可以在看守所内进行宣判。
具备远程视频条件的,可以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宣判。对于到案发地宣判更能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当事人因为重大疾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到庭接受宣判的,根据需要可以在临时组织的审判场所进行。公开宣判的场所应悬挂国徽和显示审判法庭名称的横幅或其他载体,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公开宣判的基本程序:定期宣判的,公开宣判前三天,依法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和公诉人。同时,应通过张贴公告、网站发布、电子屏幕显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开庭的时间、地点、案件的名称及性质。
宣判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和公诉人应当到庭,经依法传唤或通知,一方未到庭的,不影响公开宣判的进行。
一些特殊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判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一般仅允许其近亲属、有利于其帮扶教育的教师、心理咨询师等参加旁听;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在公开宣判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邀请新闻媒体记者报道,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直播、微博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判过程;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可以在庭审结束前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愿意或不能够到庭接受公开宣判的,不再组织公开宣判,依法送达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或旁听群众较多的案件以及重大刑事案件公开宣判时,要求配备足够的法警维持秩序,必要时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于一般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但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自行宣判,而不能委托宣判。
答记者问
记者:关于公开宣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王韶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记者:《意见》出台以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王韶华:我相信,全省三级法院一定会严格遵守《意见》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公开宣判工作,为推动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权威,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作出应有的贡献。但是,在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困难,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要加强法制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开宣判,积极地参加公开宣判的旁听,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
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全省三级法院要提高对公开宣判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省法官增强开展公开宣判的积极性。全省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意见》的规定,认真落实,确保公开宣判工作得以贯彻。
三是要增加司法投入。开庭宣告判决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情绪激烈,甚至会当庭与胜诉方或法官产生对抗,造成庭审秩序混乱。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宣判时,被告人的情绪可能会失控,安全隐患比开庭时要高。
实行开庭宣判,必然使司法的总体成本加大,比如法庭的使用频率会成倍增加,有的法院审判庭可能满足不了需要。维持法庭秩序和押运被告人的警力需要增加,车辆保障需求会增加。因此,需要增加法警人员配备,增强审判法庭安全硬件建设,加强庭审秩序的控制,发现苗头及时制止,防止冲闹法庭等安全隐患的发生,同时,还要适当增加人员、经费方面的投入。
四是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争取配合与支持。刑事案件中,由于公诉机关人员比较紧张,工作量也很大,目前通知他们参加二审案件的庭审都比较难,如果每个案件都公开宣判,需要做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一些被告人人数众多或者是涉黑组织犯罪案件等重大刑事案件,还需要公安干警、武装特警配合,来确保公开宣判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