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刘招华 大毒枭刘招华毒品案二审开庭
4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大毒枭”刘招华等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刘招华及其心腹郭锐荣、妻子李晓青等6名被告人“过堂”受审。刘招华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以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物资不是法律认定的甲基苯丙胺(冰毒
)进行辩护。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一审查明,被告人刘招华从1995年开始至1999年期间,伙同陈炳锡(另案审理)、郭锐荣、纪辉龙、丁智文等人,先后在福建省福安市、广东省普宁市、宁夏银川市等地共生产甲基苯丙胺(冰毒)12.
675吨。刘招华通过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共获利3200多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招华大量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被告人郭锐荣参与制造、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招华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锐荣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被告人李晓青(刘招华妻子)、郭荣堂、郭鸿飞、阮锦平分别以转移赃物罪、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
2007年7月1日,刘招华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当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二审中,上诉人刘招华对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事实进行辩解。刘招华及其辩护人在辩护中提出,刘招华生产的是盐酸左(右)旋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是同种物质,对刘招华的定罪量刑不适用甲基苯丙胺的认定标准,申请对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物品进行重新鉴定。
刘招华上诉还提出,其被抓获后有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处罚。二审庭审中,刘招华又以其生产的是香水香料、卷烟香料继续进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刘招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查获、扣押物资进行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经科学鉴定,刘招华制造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人在一审出庭证实刘招华自称的左旋(右旋)甲基苯丙胺的化学性质均为甲基苯丙胺,刘招华上诉再次提出重新鉴定,实际上是为了逃避追诉的一种无理辩解。
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招华、郭锐荣等人的行为构成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悉,刘招华及其同伙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案时间跨度长、涉及毒品数量惊人、毒资数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公诉机关和法院调查取证过程相当复杂,此次广东高院二审开庭进行了整整一天。另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此案目前尚处于二审过程中,开庭未审的部分将进行书面审理。广东高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