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毒枭刘招华一审判死 震惊全国毒品犯罪大案在穗宣判
昨日(6月26日)是世界禁毒日。上午9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对震惊全国的刘招华等人毒品犯罪大案进行公开宣判。刘招华因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人郭锐荣被判死缓;帮助刘招华逃匿、转移赃款的李晓青、郭鸿飞、郭荣堂、阮锦平等人也分别被判5年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制冰毒12360千克获利3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刘招华指使被告人郭锐荣、同案人丁智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的“福建宏发塑胶有限公司”里试制毒品甲基苯丙胺。1996年上半年,刘招华试制甲基苯丙胺成功后,与同案人陈文印(已被判刑)约定,由陈文印联系买主,刘招华告知陈文印已将甲基苯丙胺约15千克交由吴晓东(已被判刑)存放于福州某医院影像楼四层的资料室内。
1996年7月5日上午,陈文印从吴晓东处取走其中的5千克甲基苯丙胺,伙同张明辉(已被判刑)在福州市一酒店前门贩卖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1998年5月间,刘招华与同案人陈炳锡(已被判刑)、纪辉龙、“老三”、“甲子人”(均另案处理)共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同年5月至6月间,刘招华和陈炳锡租用了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赤水村村民经营的一间手袋加工厂作为制造毒品的场所。
刘招华与陈炳锡、罗建光、纪文龙、纪文城、纪文生、江炳鑫等人共同在上址制造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300千克,后销售牟利。同年10月,由于制造毒品对工厂附近的鱼塘造成污染,并担心易引起公安人员注意等原因,陈炳锡与刘招华遂暂时停止继续制造毒品。
期间,两人又合谋在宁夏设立新的制毒工厂,商定由陈炳锡负责出资和销售,刘招华负责生产(包括购买原料、设备)和运输,利润对半分成。同年9月初,刘招华、陈炳锡共同指使由刘招华纠合的郭锐荣及由陈炳锡纠合的罗建光、纪文龙、纪文城、纪文生、江炳鑫等人将制造毒品的机器设备转移至被告人刘招华选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城区畜牧工商联合公司隶属的一间农药厂内。
1999年10月间,刘招华、郭锐荣与罗建光、纪文龙、纪文城、纪文生、江炳鑫等人,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制造出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先后运到广州市和普宁市等地,交由陈炳锡等人销售牟利。其中,公安机关查获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2360千克。刘招华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100万元,并以化名开设账户存入银行,用于购买房产、厂房等。
199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招华指使被告人郭锐荣将制毒设备等运到其在福建省武夷山购买的别墅里。之后刘招华伙同郭锐荣、李晓青潜逃。2004年11月24日,公安部向全国发出通缉刘招华等人的通缉令,2005年3月5日,刘招华、郭锐荣在福建省福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转移赃物涉嫌窝藏多人落网
刘招华第三任妻子李晓青在刘招华的指使下,于1999年1 1月4日和11月5日将刘招华存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建阳市支行李晓青名下金穗卡内532万元人民币赃款转移至其家人及亲友名下,以逃避侦查。1999年11月6日李晓青还筹集120万元人民币在福建武夷山交予刘招华,协助其外逃。2005年3月5日,李晓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04年12月,被告人郭鸿飞看到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关于公安机关向全国通缉刘招华等人的节目,明知刘招华、郭锐荣是公安机关的追捕对象,还为刘招华、郭锐荣提供通讯工具及资金,同时为李晓青提供资金。其中,2004年12月20日,郭鸿飞拿出500元人民币交与郭锐荣的同学购买一部手机及电话卡后,即与郭锐荣通话,后按照郭锐荣的要求找到江振华(在逃),将该手机交给江振华,并按郭锐荣的要求筹得人民币1000元。
2004年12月24日至2005年1月30日,郭鸿飞在明知李晓青已经被公安机关全国通缉的情况下,仍先后将2000元人民币交与刘招华的姐姐,委托其转交给李晓青。
2005年3月18日,郭鸿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05年1月下旬,被告人郭荣堂在明知刘招华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情况下,租下位于福建省福安市一出租房,提供给刘招华、郭锐荣藏匿,并先后两次为刘招华、郭锐荣提供食物及生活用品,并协助更换电话卡一张,以协助刘招华、郭锐荣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2005年3月5日,郭荣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05年1月下旬,被告人阮锦平在明知刘招华因制造毒品被公安机关通缉,而李晓青是公安机关的追捕对象且从广西桂林潜逃至福建省福安市的情况下,仍然将李晓青带至其在福建省霞浦县城租住的住房内,容留其住了三个晚上并讨论到刘招华在广西桂林藏匿的情况。2005年3月5日,阮锦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狡辩不是制造法律明文规定的毒品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招华辩解称其制造、运输、贩卖的物品是盐酸左旋或盐酸右旋甲基苯丙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毒品。
刘招华的辩护律师也要求对“毒品”重新鉴定。为此,在法庭第二次开庭时,鉴定人之一裴某某到庭作证,对本案涉及毒品的有关专业问题予以了解释,明确指出本案中被缴获的毒品,经鉴定是甲基苯丙胺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即为法律所规定的毒品。
刘招华还提出,其没有让李晓青转移赃款532万元,也没有让她拿120万元给其使用。同时,李晓青及其辩护律师也称,并不知道上述款项系刘招华犯罪所得。法院审理认为,“明知”,是指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从刘招华、李晓青及同案人李某梅、李某旺的供述中可看出,他们均提到“出了事,要将钱转到其他人名下”,从11月4日后短短的几天时间里,李晓青按刘招华的指使,将原本属于自己名义的钱,通过李某梅、李某旺借用他人身份证的方式,将卡内大量的钱转移到其他人的名下,该行为极不符合常理,在此情形下,李晓青的主观意识应当认识到刘招华可能是犯罪的人,其所转移的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公诉机关指控李晓青犯转移赃物罪、窝藏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广州中院认为,刘招华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郭锐荣制造、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运输毒品罪。李晓青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李晓青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又构成转移赃物罪。
郭荣堂、郭鸿飞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或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阮锦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郭锐荣能积极揭发被告人郭鸿飞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刘招华犯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锐荣犯制造、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晓青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郭荣堂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郭鸿飞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阮锦平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365千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制毒工具、原料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招华被扣押的财物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