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
5月5日,省财政厅发布新修订后的《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4月29日起实施。新《办法》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做出规定,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新《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交通费,城市间交通因职务级别不同有不同规定:省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一等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厅局级人员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余人员,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若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该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住宿费也有所区别,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为:省级领导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10元。省外出差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限额为: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新疆、青海、西藏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新《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