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明吕中楼 张新明与吕中楼照片曝光 山西首富张新明照片
为了更好地发挥煤炭资源优势,做大做强,通过合作形成战略联盟,搭建新的战略平台。张新明与自己的好友沁和能源集团董事长吕中楼及其麾下的沁和投资公司于2007年5月至2009年1月先后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书》、《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文件。这些文件约定,金业集团与沁和能源拟通过战略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联盟,协调运作,力争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共同搭建3-4家上市公司平台。
为了最大程度的表示诚意,根据约定,张新明率先将其在金海公司的股权46%,以每1%股30万元的超低价格转让给了合作者吕中楼麾下的沁和投资,转让费共计138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与转让方到山西省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沁和投资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380万元。
此后,吕中楼和沁和能源为金业集团和金海公司提供了借款及帮助还款两亿多元。
然而,随着合作的向前推进,诸多问题逐渐显现。双方矛盾不断,共识减少,裂痕加大。金业集团及张新明感到自己的诚意未得到回报,沁和投资、沁和能源及吕中楼未能全面履行各项协议,合作实在难以为继。为理清双方投资及股权关系,2009年1月张新明与吕中楼签订了《股权置换及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了一系列股权重组及置换行为。但遗憾的是,后来沁和投资及吕中楼方拒绝承认该协议。
无奈之下,2010年3月,金业集团、张新明作为原告将沁和能源、吕中楼等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一是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股权置换及债务重组协议书》。二是判令被告返还金海公司中的46%股权,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