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其耀与冯青青 江苏巨贪徐其耀在法庭上忏悔:我无脸见人(附图)
徐其耀受贿案,在江苏是最受关注的:检察机关指控其从1993年3月至2000年8月中旬,先后46次收受或者索取他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90多万元、美元1.5万元。公诉人说,在他担任江苏盐城市市长、江苏省建设委员会主任、省建设厅厅长期间,平均每月受贿4.5万元。
4月24日上午9时,这起厅级干部巨额受贿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被带入法庭的徐其耀一脸沮丧。
南京市检察院对此案使用了多媒体举证系统。起诉处副处长孟建华宣读起诉书后,徐其耀就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徐称,他是在检察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绝大部分赃款在案发之前退掉;到案后他又真诚悔罪。徐其耀提出,鉴于他认罪的态度,主动坦白的情节,积极退赃的表现,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16项46笔犯罪事实逐笔进行举证、质证。
这一阶段进行得很顺利,徐其耀对指控“全部认账”。当审判员向他发问“有没有意见”,徐其耀绝大多数表示“没有”,其辩护人也少有补充意见。徐其耀还表示,这两天休息不好,脑子很乱,庭审有不准确的地方,就以以前的供述为准。
庭审现场严肃、庄重,合议庭也很文明。当第一笔受贿120万元的事实调查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徐的身体状况,并示意他可以坐下回答讯问。
庭审调查结束后,合议庭人员讯问徐其耀几次退还行贿人的200多万元款项时的想法,徐回答说:之所以退还受贿款,一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是不义之财;二是退还后,如果以后被组织上发现,也能从轻处罚。另外,反腐败的力度加大、外在环境有些触动也是原因。
公诉人则针对上述辩解反驳说,徐退款的行为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95年退还丁某1万美元的行贿款,是因为丁某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查处,他怕受牵连就退了;二是1999年退掉一些款项的背景,是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席崇岳案发,有好多干部被带出来,徐怕自己东窗事发赶紧退赃;三是到了2000年下半年,有大量的群众举报信涉及徐其耀的问题,他感觉事态严重,就从8月起开始退还贿款。
公诉人在指控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徐其耀的合法权益,指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罪当死;同时,公诉人又向合议庭出示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所提供徐其耀自首的材料,表示:由于江苏省纪委移送徐其耀案中所涉7.5万元受贿款检察机关没有认定,而现在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他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的,且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因此以自首论。公诉人建议合议庭对徐其耀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下午3时开始法庭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数额最大的一笔120万元的认定问题。辩护人认为行贿人是将这12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投入一个公司的,是一张“空头支票”,而且行贿人有抽逃资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公诉人认为,这笔受贿款不存在事实不清、无法认定的问题。
控方认为,这笔款项是行贿人钮某从小区开发所获利润中提取的,是为感谢徐其耀的。徐认可以此款项作为注册资本成立一个公司,并占有20%的股份,在公司验资成立以后,他的受贿犯罪行为已经结束。
公诉人还发表了精彩的公诉词,他说,徐其耀在一周岁的时候,其父亲在抗日战争中牺牲,党把他这个孤儿一步一步提拔为一个高级干部。而他自己也曾经决心努力工作来报答党的恩情,在1991年发生特大洪水灾害的时候,他曾28天吃住在办公室,一起抗洪救灾,将灾害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但是,随着职位的升迁,他的个人私欲逐渐膨胀,把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
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对徐其耀的贪婪做了深入剖析:一是被告人徐其耀收受贿赂数额巨大,从1993年3月第一次索贿,到2000年8月共受贿高达400万元,这还不包括非法所得的100多万元;二是无论送多少,徐其耀都敢要,少则数千,多则100多万元;三是什么人的钱都要,不管是厂长还是下属,他一概“通吃”,盐城人多数都知道传闻,“要徐市长办事,都得表示表示”;四是边收边退,他在法庭上辩解自己知晓是“不义之财”,由此退款,但是,他却自相矛盾,如果早就知道是犯罪,为何此后继续大量受贿,甚至一笔就高达120万元!
可见徐其耀的主观恶性之大。
庭审结束前,徐其耀进行最后陈述,他说:“作为一个农民的儿子、烈士的后代,是党和人民把我培养长大,一步一步提拔上来。但是由于忘记了党纪国法,丧失了党性,私心膨胀,特别是对不正之风不但不抵制,而且跟着干,从而走入犯罪深渊,毁灭了自己,连累了家庭、子女,真是后悔莫及。每当我想到这些,我都感到无地自容,无脸见人,我应该得到法律的惩治。我真诚地认罪、悔罪,永不翻供。”
从上午9点到下午5点,徐其耀受贿案庭审结束,审判长表示: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宣布将择期宣判。(崔洁 赵志刚 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