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家族 伍廷芳:近代最具影响的法学家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应当独立掌握审判的权力,其他人包括君王、总统都不可加以干预。而文明审判,是指废止中国传统法律的重刑主义和有罪推定原则,借鉴欧美法的审判原则,建立和健全法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力的“无罪推定”和“不用刑讯”以及公开审判、律师辩护和陪审制度。
现代中国社会的司法独立与文明审判源于民国时期,这与伍廷芳的努力与坚持密不可分。众所周知,传统中国法律自成一系,史称“中华法系”,在历史上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但是传统的中华法系存在诸多弊端,诸如重刑主义和有罪推定原则等。民国时期的伍廷芳是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也是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他学贯中西、精通中外法律,借鉴近代西方法治原理,通过翻译西方法律、修订新律,对传统的中国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推动了中国司法独立与文明审判的进程,作为中国尝试近代西方审判制度的第一人而彪炳中国近现代法制史册。
从政阶段
伍廷芳是近代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外交家、法学家。早年在英国伦敦林肯法学院接受了系统性的西方法学教育,此后又长期在西方生活,西方社会普遍尊崇法律的精神对伍廷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耳濡目染之下伍廷芳渐渐成为一个法律至上主义者。学成归国后的伍廷芳在香港地区从事过报业、律师业等工作,有着稳定的工作与高额的收入,作为第一位华人议员他在香港政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代的中国风雨飘摇,面对破碎动乱的山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所有有抱负青年的梦想。正如广大有志青年一样,满腹才华的伍廷芳并不满足于舒适的生活,他的心里有着一个更为强烈的愿望——法治强国,因此伍廷芳密切关注时局,等待着可以一展自己抱负的机会。
当听闻清政府准备进行改革的消息时,伍廷芳高兴极了,他知道自己报效国家的机会来了,于是放弃了在香港所拥有的一切,毅然决然地北上,步入了当时已经日落西山的晚清王朝。
伍廷芳担任李鸿章的幕僚长达14年之久,官至正二品,可谓是位极人臣,然而他的法治理想在摇摇欲坠的晚清王朝始终得不到实现,腐朽的清政府最终使他失望而退隐。
辛亥革命爆发后,年逾古稀的伍廷芳再次看到了希望,于是和革命派合作,促成了南北议和,为创立中华民国作出了不朽的贡献。中华民国成立后,伍廷芳被任命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此时的他终于找到了施展法学才华的舞台。
总结自己的从政经验与游学经历,伍廷芳认为司法是中国政治进步的必要条件,外交更与司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曾对孙中山说:“司法者,全国治体命脉所系,非从表面皮相者。
”经过慎重的考虑,他提出要想提高中国的国际形象,就必须高扬以法治国的旗帜,强调尊重法律、崇敬法官、改良司法的法律改革建议,具体措施包括实现司法独立和文明审判。在伍廷芳的积极推动下,南京临时政府在司法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而此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都融入了有关司法独立、文明审判的规定。
在孙中山、伍廷芳等人的倡导与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监督规范下,举国上下出现了尊重法律、重视制度的喜人景象。但法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数千年封建法律文化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民国政府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依法治国的宏大设想,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违法事例依旧比比皆是:高等、地方审判检察厅不得相互兼任,而江宁地方审判检察厅长杨年、刘焕竟然擅自违法越权组织高等审判、检察两厅所有办事人员仍以该厅原有人员兼任,是典型的法权不分行为。
上海南市司法机关审讯案件仍然沿用以前严刑逼供的野蛮做法,甚至对妇女也照用不误,行为极其残忍。更有甚者,身为司法部次长的吕志伊竟然知法犯法,指示湖北军政府军政部长孙武以违背国宪的罪名逮捕惩办参议员刘成禺。
对于这些违法案件的发生,伍廷芳十分痛心,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事件发生的根源就在于“三权分立”徒有虚名。为了实现司法独立与文明审判的目标,伍廷芳与各种违法事件做斗争,而民国初年的“姚荣泽案”与“宋汉章案”,就是伍廷芳为司法独立与文明审判而努力抗争的最好例子。
姚荣泽案 “姚荣泽案”发生于1911年,被称为民初第一大案,足见其在当时社会中的反响巨大。
案中被害者周实(又名实丹)、阮式(字梦姚)为南社社员、同盟会会友。此案的被告姚荣泽为前清山阳县令,光复后被任命为县司法长。
周实、阮式是奔走于革命事业多年的革命积极分子,武昌起义爆发后,为了响应武昌起义,他们组织在淮安宣布独立进行起义。然而在独立之日,姚荣泽却躲藏起来,并没有参与革命。阮式为此很生气,就当众指责姚荣泽有骑墙观望之意,姚荣泽因此对阮式怀恨在心。
小小的争执酿成了巨大的悲剧。后来,心胸狭窄的姚荣泽派人以议事为名,将周实、阮式骗至府学魁星楼下残忍杀害了。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革命同胞遭残忍杀害一事一昭告天下,立即引起了世人的震惊与关注,国父孙中山了解到惨案后下令在原案发生地审理此案,后来改在上海审理,由陈其美督办。
但是陈其美的军阀作风严重,办案有法不遵。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伍廷芳与陈其美之间展开了长达3个月的激烈交锋。
1912年2月29日,陈其美越俎代庖单方面决定裁判官的人选问题。伍廷芳听闻消息后感到非常不满,于是当即致书陈其美称应有司法部门决定裁判官人选,但是陈其美置之不理,坚持由沪军都督府军司法总长蔡寅出任临时庭长。
伍廷芳经过再三考虑,为了顾全大局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建议司法部派遣一人,护军都督府派出两人,撒销了此前提出的设置正副裁判所长的要求,统称裁判官,类似于三堂会审的模式。
陈其美对这个方案并无太大意见。开庭时间本来由陈其美决定,然开庭时间决定后时隔一日,陈其美突然变卦非要延迟开庭时间,为了能顺利开庭伍廷芳无奈地选择了妥协,但是提出了允许外国律师出庭的要求。
这个要求使得伍廷芳与陈其美之间的矛盾冲突越发激烈,两人争执不下数次。 为了使自己占有主动权,他先发制人地致电孙中山,一方面表达了他对于陈其美审案方式的不满,另一方面希望孙中山能够支持自己的建议,其中一条就是能够有外国律师到庭参加审判。
对于伍廷芳的要求孙中山表示赞同,并且致电陈其美希望他能够尊重伍廷芳的建议。
可惜的是陈其美坚持拒绝外国律师出庭,他的理由是“姚荣泽案”并非涉外案件,甚至用“聘用外国律师有损国家主权”的大帽子来压伍廷芳。伍廷芳在这个问题上也是寸步不让,据理力争。他指出“姚案”为中外所注视,关系甚大,而且这是可以向中外展示民国司法改革的诚意与成果的一个绝佳契机,可以借此增加与西方国家交涉的筹码,从而顺利收回治外法权。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伍廷芳对于陈其美的军阀作风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毅然决然地选择辞职,以此表明自己的态度。
伍廷芳辞职之后,“姚荣泽案”在南京市政厅公开审理,成为中国近代首个采用西方法律程式审判的案件。轰动一时的“姚荣泽案”终于落幕了,虽然该案没有按照伍廷芳的法治理想进行审理,但是在他的坚持下,“姚荣泽案”的审理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独立与文明审判:此次案件的审理共设有裁判官三人,由七名通达事理、公正的名绅组成陪审团,开庭前一周公开登报通告审判的地点、日期,并且允许被告所聘律师出庭辩护、准允外国人出庭指证,法庭经一审、二审、三审才作出了慎重的判决,并规定判决在三星期内执行。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终审判决后法庭“特假五分钟准姚犯发言”,这可以说是中国司法史上最为重大的一次进步。
这种种进步并不仅仅体现在形式上,而是标志着一种全新的司法精神——司法独立与文明审判出现在中国社会之中。 宋汉章案 “宋汉章案”发生于1912年3月。
宋汉章(又名宋鲁)被捕前是中国银行经理。该行原为清朝户部银行,总行设在北京,业务全在上海,下设分行多处。
武昌起义后,该行随即宣布冻结资金。沪军都督陈其美曾多次提出商借库存资金,却总是遭到宋汉章的拒绝。于是陈其美怀恨在心,起了惩办宋汉章的念头。但是银行设在租界,契据又寄存在银行,这使得陈其美恼怒却又无法下手。
1912年3月24日,消息灵通的陈其美察知宋汉章应华侨梁建臣邀请到曹家渡小万柳堂廉惠卿家赴宴,陈其美意识到自己终于等到了这个天赐良机,于是当机立断立即派人乘坐小火轮由苏州河潜入廉家将宋汉章拘捕,并将宋汉章交给沪军第十师师长吴绍璘关押。
第二天,陈其美致电袁世凯、孙中山及各部总次长、参议院、各省都督,冠冕堂皇地历数宋汉章的劣迹,称自己私自逮捕宋汉章实属无奈且是为国除害,因为宋汉章贪污违法并曾拒绝审讯。
当然事实并非如此,首先陈其美私自逮捕宋汉章,本是出于私怨,毫无证据;其次陈其美的私自逮捕行为本身就属于越权行为,藐视了司法部门的存在与作用;而且陈其美审讯宋汉章时竟然采用了只适用于军人犯法的军事审判。
陈其美的一切行为都出于私怨,又何来执法除害。 身为司法部长的伍廷芳对陈其美以都督身份擅自抓捕银行经理的行为大为恼火,认为他藐视司法程序,兼有藐视其本人之嫌。
然而愤怒并没有让伍廷芳失去理智,他很冷静地分析出陈其美的错误,并有理有据地诘问陈其美究竟宋汉章的违法行为是什么人告发的,在哪个法庭进行了控诉,诉讼手续又是否完全?并指出陈其美的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保障人民自由的临时约法规定,会引起人民的恐慌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面对伍廷芳有理有据的诘问,本就理亏且压力巨大的陈其美最终释放了宋汉章,引起一片哗然的“宋汉章案”也以伍廷芳的胜利而告终。
“宋汉章案”表明司法独立与文明审判终于在中国社会得到了忠实践行,为以后案件的审理树立了标尺。 伍廷芳与陈其美在民国初年的这两场法律之争,生动展现了中国的法制进步——司法独立与文明审判的艰辛历程。
在中国由传统的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的进程中,伍廷芳坚持司法独立与文明审判的主张和斗争无疑对中国传统法制中法权不分、重刑主义等弊端产生了强烈冲击,对中国的法制进步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作为尝试近代西方审判制度的第一人,伍廷芳必将彪炳中国近现代法制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