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金可可教授莅临我院讲学
2017年4月14日晚,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的金可可教授莅临我院,为我们带来了主题为“民法总则意思表示相关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讲座,本场讲座由我院副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我院众多师生都积极参与。
讲座伊始,金可可教授从意思表示之构成要素讲起,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分为表示行为与内在意思。表示行为又由外部行为、表示价值和法律拘束意思构成,内在意思则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
紧接着,金可可教授对各构成要素进行了梳理。金可可教授认为每一个要素都有其自身的意义。外部行为要求意思表示不能停留在内心,需要脱离表意人的支配,而该脱离的标准就是发出;有表示价值要求任何一个表示行为都需要让别人看到效果意思,表示价值有两个最基本的要求,一是确定,二是具体;法律拘束意思要求意思表示能使他人知道自己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判断标准为客观相对人标准。
金可可教授还详述了几种无法律拘束意思之情形,包括要约邀请、情谊行为等。要将表示价值和法律拘束意思表示出来,需要通过明示、默示或沉默。
由于对于表示价值和法律拘束意思的解释都涉及到意思表示的解释,金可可教授又结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讲解了意思表示的解释。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法律规定的解释方式略有差异,但金可可教授认为此种差异存在一定问题,并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相对人决定解释的方式。
最后,金可可教授结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八条及一百三十九条剖析了意思表示的生效问题。金可可教授将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以及无相对人的情形。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又分为对话和非对话两种情形,讨论了意思表示究竟何时生效的问题。
认为生效的时间点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即为到达的时间点,到达的判断需要考虑相对人了解内容的客观可能性和表意人对到达时间点的控制可能性,并排除不合理的时间点;而在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发出即生效。
方新军教授对金可可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强调了意思表示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并针对代理问题中的意思表示解释问题与金可可教授进行了探讨。之后,对于同学们的积极提问,金可可教授也一一做出了解答。讲座伴着雷鸣般的掌声结束。
可可教授在讲述过程中穿插大量案例,同时如迈克尔·桑德尔般于提问时不断设下陷阱,调动了同学们的积极性,其风采深深折服了在场的老师与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