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徐福田事件 山东临沂河东:尝试诉中监督疑似虚假诉讼案件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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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来,2010年5月30日,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与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603.9万元借款合同,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立和股东张建鸣.张敬宗签订保证合同(三人系父子关系),双方还协商申请了执行公证.然而,贷款后不久银行发现该公司停产,可能影响到该笔贷款的安全,遂于2010年9月1日依据执行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收回此笔贷款,法院于同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该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 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本以为终于可以追回贷款了,没想到同年9月3日,一个名为张建真的案外人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

原来,2010年5月30日,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与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603.9万元借款合同,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立和股东张建鸣、张敬宗签订保证合同(三人系父子关系),双方还协商申请了执行公证。然而,贷款后不久银行发现该公司停产,可能影响到该笔贷款的安全,遂于2010年9月1日依据执行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收回此笔贷款,法院于同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该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 

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本以为终于可以追回贷款了,没想到同年9月3日,一个名为张建真的案外人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公司及张敬宗向其借款300余万元不能偿还,已将公司大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他,他又将转让所得的土地厂房租赁给该公司,并提供了转让协议、租赁协议,据此请求解除对该公司财产的查封,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 

此后河东农村合作银行也积极行动起来,向有关部门控告张敬宗涉嫌骗取贷款,相关部门经过调查查清了张敬宗构成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法院对此也做出了有罪判决。但这些工作并不能排除张建真的执行异议对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执行申请的妨碍。 

2014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转让协议和租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属于实体问题,异议人可另行起诉,以确认其权利,因此对异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张建真的异议。同年12月15日,张建真又委托代理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涉案财产的所有权。但是这个神秘的张建真始终未曾露面,都是通过代理人前台操作。 

该案转入新的诉讼阶段后又陷入漫长的审理周期,转眼到了2015年6月,该笔财产的执行已经拖了近5年,价值已经大幅“缩水”,加上600万元贷款近5年的利息损失和诉讼支出,已给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无奈之下,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向河东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对方通过虚假诉讼拖延执行,给该行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这可给该院民行科出了个“难题”。一般来说,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针对的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这起案件仍在审理中,即使按照查处虚假诉讼的程序,以上存在的疑点并没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如果不予监督,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该案很可能会陷入判决,上诉,再提异议,再审查的诉讼循环之中,当事人的损失、诉累可能会是个无底洞。权衡利弊,该院决定对该案进行诉中监督。 

经过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充分论证,该院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遂向河东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张建真与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张敬宗之间借款的真实性存疑;张建真的真实身份存疑,是否向该公司借款事实不清;张建立、张敬宗自行转让公司财产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查明上述疑点后尽快依法做出判决。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承办法官将该检察建议内容告知各方当事人后,张建真随即申请撤诉,从而为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处置查封五年之久的财产彻底扫清了法律障碍。检察院对该案的监督实现了从“雨后送伞”向“雪中送碳”的飞跃,变补救为预防,更好地维护了国家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