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有哪些你知道吗 3分钟科普婚姻法律关系那些事
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从而最终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多样性。不同性质和内容的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因而也形成不同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关系。
一定的社会关系被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所调整,便形成婚姻家庭性质的法律关系即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指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与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婚姻家庭关系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的社会关系,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则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关系。
如前所述,社会关系多种多样,有合法的,也有违法的,还有事实状态(法律不干预)的。从概念上讲,婚姻家庭关系指的是未经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事实社会关系;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则是依据法律发生的,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权利有法律保障,义务有法律约束。违反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在现代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事实上没有多大差别。因为,在现代的法制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几乎被全部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婚姻家庭关系全部法律化了,因而婚姻家庭关系也就等同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很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作为自然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受到了人类社会诸多因素如法律、道德、风俗习惯等的调整和影响。在古代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的调整起着很大的作用。而现代社会,由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婚姻家庭关系被全部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婚姻家庭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的当事人。在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做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做义务主体。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仅限于自然人。在自然人中,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也仅限于存在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自然人。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因结婚行为而产生的夫妻法律关系,主体为夫和妻;基于出生事实产生的父母子女法律关系,主体为父母和子女;依据收养行为而产生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主体为养父母与养子女。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婚姻家庭义务的资格。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不分年龄、性别,一律平等。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行能力——指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因自身的年龄、智力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