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纪委继续执行罗荫国错误路线

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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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茂名市纪委继续执行罗荫国错误路线  公然篡改法院判决  藐视法庭茂名市纪委在2011年2月11日和2月16日,连续在茂名市政府网发布两文,一为<茂名市经贸局副局长刘师向利用职权侵吞鑫龙公司巨额国有资产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为<关于查处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巨额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一案的情况>.该文故意篡改法院判决,捏造事实,混淆视听,误导全国人民,借处分刘师向的名义,继续执行罗荫国的错误路线,以侵占我司在鑫龙公司所持的合法股权和鑫龙公司资产.对此,我司表示强烈抗议和愤慨.为使广大民众

茂名市纪委继续执行罗荫国错误路线  

公然篡改法院判决  藐视法庭

茂名市纪委在2011年2月11日和2月16日,连续在茂名市政府网发布两文,一为《茂名市经贸局副局长刘师向利用职权侵吞鑫龙公司巨额国有资产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为《关于查处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巨额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一案的情况》。

该文故意篡改法院判决,捏造事实,混淆视听,误导全国人民,借处分刘师向的名义,继续执行罗荫国的错误路线,以侵占我司在鑫龙公司所持的合法股权和鑫龙公司资产。对此,我司表示强烈抗议和愤慨。

为使广大民众了解事实真相和个中的是非曲直,我司特发此文。

下面先从鑫龙公司的股权之争说起。这是其中的关键。

鑫龙公司性质为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依法属于股东。关于何为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应是已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发起人或其后的股权受让人。因此,鑫龙是否属于国有公司,是否有国有资产,要看该公司股东是否是国有单位。

如果其全部股东是百分百的国有单位,鑫龙公司应属纯粹的国有公司,这无疑问。如果只有部分股东为国有单位,那么只能认定鑫龙公司的股权中有部分国有股权。如果无股东为国有单位,鑫龙公司就无国有股权。这是常识,不用多说,大家都会明白。

鑫龙公司是公司法正式施行后于1995年成立的。按工商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其原始股东为茂名市能源原材料开发公司和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司,但能源公司和氨纶公司在开始均未按规定向鑫龙公司投入一分钱(有原茂名市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证,绝非虚言),鑫龙公司从一开始就是一空壳。

而氨纶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原始股东为能源公司持股70%和茂名市能源物资公司持股20%、茂名市信息技术开发公司持股10%)和能源公司(能源公司挂原茂名市计委为主管部门),在设立时也没有任何投入,亦为空壳一个。

氨纶公司原股东能源公司和能源物资公司在1999年2月决定退出氨纶公司,由三如公司与信息技术公司重新对氨纶公司注资。后三如公司在2000年1月向氨纶公司投入注册资本100万元,并代信息技术公司垫付出资25万元,另向氨纶公司补充流动资金50万元。

因原始股东没有投入,鑫龙公司先天不足,靠借债度日(共欠国债贷款2000万元及银行贷款数千万元,经原茂名市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已资不抵债),无法开展正常经营。市计委希望三如公司和氨纶公司(注:在本文中,三如公司和氨纶公司即指我司)对鑫龙公司进行重组。

三如公司、氨纶公司与能源公司遂于1999年3月签订《合资经营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由能源公司、氨纶公司将所持部分股权转让给三如公司的方式,由三方对鑫龙公司注资,实现对鑫龙公司的重组。

按该合同约定,重组后鑫龙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00万元,其中三如公司和氨纶公司均各认缴225万元,各持股45%,能源公司认缴50万元,持股10%。尽管签了合同,但因鑫龙公司经营状况实在太差,市计委仍担心我司临时生退意。

在当年9月28日召开的计委班子会议上,时任计委主任在会上就提到“鑫龙公司亏损额大债务陆续到期”,并怕北京方的同志如果(注:指三如公司)了解真实情况,“可能都不敢参股了”(有市计委会议纪录为证)。

但后来的事实证明他的担心是多余的,三如公司在签订后即向鑫龙公司注资188万元。反而是能源公司未按约定投入一分钱,在2001年6月30日,能源公司最终确认无力履行出资义务,自愿退出,并与三如公司、氨纶公司签订协议,同意其原认缴的股权由三如公司和氨给公司受让。

考虑到能源公司不是恶意违约,三如公司和氨纶公司没有追究能源公司的违约责任。后三如公司和氨纶公司分期向鑫龙公司共注资500万元(三如300万,氨纶200万)。

因能源公司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我司向茂名中院起诉,确认了我司向鑫龙公司注资的事实。后因国资公司认为鑫龙公司有国有资产,提出异议,案件发回茂名中院重审,茂名中院在罗荫国和茂名市纪委的高压下,确实作出了确认鑫龙公司89.

2%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的判决,但并没有认定“其余产权为市计委属下企业共有”(此为茂名市纪委对法院判决的肆意篡改)。茂名中院的重审判决,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严重违反基本的法定程序,满纸荒唐言,为建国以来最丑陋的判决,我司当然提出上诉。

现案件正在广东省法院审理。茂名市纪委公告说没有人表明股东身份和对鑫龙公司的股权主张权利,那是睁眼说瞎话。

另有一重要事实需作补充说明。由于近几年资产价格暴涨,鑫龙公司资产(有土地码头气罐等)与负债相抵,逐渐转负为正。看到有数为,大约在2006年底2007年初,谢某某和许某某(均为高州人,罗荫国老乡兼死党)先后与我司联系,要求与我司合作经营鑫龙公司,但提出的条件极为苛刻,说白了就是要我司主动出局,我司当然断然拒绝。

当时即有人放出风声:“到时你知死”。果不其然,罗荫国2007年4月出任茂名市委书记,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授意茂名市纪委去抢鑫龙公司。

华翠为了表现自己,向罗书记示好,主动请婴,以立案查处刘师向为名,强行占管鑫龙公司,扣押鑫龙公司财务帐册和印章,还将扣押的汽车交由手下招摇过市,带来大量交通罚单(有照片和交警罚单为证,我司也反复向省纪委和有关领导投诉过,可是没有下文,真是官官相卫啊)。茂名市纪委有关人等,还到鑫龙公司报销了大量费用。

至此,大家已很清楚。茂名中院的判决只是初审判决,不是终审生效判决。茂名纪委居然竞敢凭一份未生效判决就认定鑫龙公司资产为国有,不顾案件仍在省法院审理尚未有终审判决的事实,视广东省法院为无物,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其意图非常明确,就是借此向广东省法院施压,向法院表明态度,我纪委都作出定性了,谅你法院不敢作出相反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全民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产权争议,应由司法程序认定和处理。茂名市纪委和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作认定,故其认定鑫龙公司资产为国有资产,是严重超越职权的行为。

更何况,就连茂名中院判决,也未认定其余资产属市计委下属企业所有,纪委凭什么篡改法院判决?纪委是对刘师向立案,并不是对鑫龙公司立案,凭什么扣押鑫龙公司财产和印章?由于印章被扣押,鑫龙公司几年来无法开展经营,企业瘫痪,职工失业,国家无税收,造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纪委凭什么可以将扣押的车辆交手下私用?凭什么可以去鑫龙公司报销费用?对此,请全国人民都来评一评。

可能有观众会问,现在罗荫国不是倒台了吗,为何华翠还执迷不悟。这你就幼稚了,纪委怎么能承认办错案呢,一认错不就等于承认自己和罗书记是坐同一条船了吗,一认错这个责任谁来背?所谓头都打湿了,一定要顶硬上,就是这个道理。

以上说的主要是事实真相和过程,下面说一下鑫龙公司应归谁所有。这是实质问题。

“谁投资谁享有产权”,这是法律规定,也是无可辩驳的基本道理,因此,能源公司是否持有鑫龙公司的合法股权,得看它有无向鑫龙公司出资,如果有出资,则应持有相应比例股权,如果无,则没有股权。上面说得已经很清楚,能源公司虽然挂市计委为主管部门,但计委对能源没有出资,能源公司到底姓公姓私,其性质至今难定,就算能源公司对鑫龙公司有出资,也不能就此认定其所持股权为国有股权。

更何况能源公司对鑫龙公司没有出资,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而就氨纶公司来说,由于其原始股东的出资也未到位,直至后来能源公司和能源物资公司将所持氨纶公司80%股权转让给三如公司,三如公司才补足氨纶公司注册资本金。因此,氨纶公司为三如公司控股80%的公司,由于三如公司为民营,故氨纶公司为民营控股。

现鑫龙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为三如公司和氨纶公司投入。大家不难明白,鑫龙公司哪有什么国有资产。如果不是因为这几年资产价格上涨,鑫龙公司鬼都不会看一眼,哪会有人来争。

以前十几年,也没见国资公司和纪委的人来过,如果真是国有资产,为何不管不问,之前都干什么去了?其实茂名人都知道,改革开放三十多年,茂名的地方国有企业是搞一个垮一个,从晴纶厂、第一棉纺厂到毛纺厂等等,浪费了纳税人几十亿的血汗钱,鑫龙公司被强占之前,不敢说创造了多少利润,起码是正常纳税,如期归还贷款本息,解决了百十员工的就业。

被华翠之流强占去后,现早已停业,濒临破产,营业执照被吊销。     

现在请大家再看茂名市计委的一份文件,叫做《关于请求对我委脱钩企业处理更改批复的请示》(茂计[2000]58号),上面有关于鑫龙公司性质的清晰表述。为表严肃,有关文字全部引用,望大家莫嫌烦。“五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上次批复作移交国有资产股权处理。

该公司是按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委不是该公司的主管部门,实质上只能说是归口我委管理。公司边建设边生产,公司建设工程仍未完成。公司目前的负债率是115.

79%。该公司已委托茂名市油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前身为茂名市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从开办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工作已结束,审计报告已出来。按审计报告,该公司没有国有股权。

根据该公司的性质和审计结论,我委请求对该公司作不属此次脱钩处理的企业范围处理”。你说一分钱不投,就想占有股权,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就另当别论。事实上,目前能源公司还存在,至今都未见有能源公司的人出来说它对鑫龙公司有投资,也未见能源公司说他应享有鑫龙公司股权。

从法律上说,茂名市国资公司根本不是本案的合法主体,只有能源公司才有资格主张权利。如果能源公司真是国有企业,国资公司也只能督促能源公司主张权利。

可能有人会被茂名市纪委公告上所提的省财政130万项目补助款、2000万国债贷款、310万美元所糊弄。大家应搞清楚这几笔款项的性质。众所周知,国家为了稳定粮食生产,调整产业结构,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对农业、能源交通基础建设、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有政策上的扶持,有财政上的补助,这是非常正常的,不能认为这是对企业的出资,财政补贴与股东出资,是两码子事。

比如农户养猪,国家财政会有政策性补贴,但不会因为有补贴,国家就会因此持有养猪场的股权。

市纪委将财政补助与股东出资混为一谈,用心可谓良苦。按照市纪委的逻辑,该130万元是省计委拨付的,是否省计委就是鑫龙公司的股东?应由省计委参加诉讼?至于2000万元国债贷款和310万美元银行贷款,就更是鑫龙公司自身的债务(连股东债务都不是),更不可能凭此可以认定国债部门和银行凭此就可以取得鑫龙公司股权。

鑫龙公司没有还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没有理由去侵占我司股权。

为帮助广大观众更深入的了解此事,我司将相关的上诉状和茂名中院的重审判决附后。我司也希望茂名市纪委能将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公之于网,让全国人民看看,让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看看,让司法实务界的人士看看,更让省纪委、中纪委乃至党中央看看,到底谁是谁非,就看你市纪委是否够胆公开,不相信华翠之流可以一手遮天。

看过判决书之后,至少大家都会留意到,就算是茂名中院的判决,也不敢否认我司对鑫龙公司的出资事实,也不敢认定能源公司对鑫龙公司有哪怕是一分一毫的出资,更不敢明确认定上述所提的130万元拨款、2000万元国债贷款、310万元银行贷款可以作为国家对鑫龙公司的出资。

至少大家会看到,对鑫龙公司有实实在在出资的我们,竟然不能持有鑫龙公司的一丝股权,而没有任何出资的茂名市国资公司,竟然同时可以持有鑫龙公司89.2%的股权和89.2%资产,这是哪门子的道理。

强烈要求省纪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亲自过问此案,强烈要求广东省法院将此案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以防止茂名市纪委滥用职权,干扰法院公正办案。

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茂名市三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