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起诉整形医院侵犯肖像权 获赔10.2万
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印刷的《整形114》杂志中,擅自使用了林志颖的照片。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门诊部侵犯林志颖肖像权,判决其赔偿10.2万元。
2014年4月,林志颖起诉称,2013年12月,他获知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整形114》杂志(伊美康版2013.05-06)擅用了他的照片,作为《“林志”家族受追捧林志颖、林志玲、林志炫逆生长》一文的宣传配图。
文后附有“刘院长点评”,极易让读者误认为他与伊美康门诊部所宣传的医疗美容手术有关联,甚至误认为他曾在该门诊部做过医疗美容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