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 一贩毒主犯被执行死刑(图)

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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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月26日上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罪中的主犯张某,宣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书,并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月26日上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罪中的主犯张某,宣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书,并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张某,男,43岁,江州区人。2014年4月21日,张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一年后刑满释放。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指使何某(已判刑)到龙州县金龙镇沿边公路附近接取毒品后交给张某。27日上午,又指使何某到逐卜乡逐卜街附近向他人接取毒品后并按照指示将9块毒品藏匿起来,剩下的3块携带着欲乘车送到南宁给张某。

岂料,当天下午14时,何某乘坐的客车被公安人员拦查,公安人员在何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3块。下午15时,在何某的供述下,被告人张某在南宁市被抓获。当晚21时许,公安人员在张某住处地衣柜中查获毒品疑似物9块。经称量和鉴定,12块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420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张某纠集、指使、指挥他人接取、藏匿和运输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张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惩处。

依照相关法律,2017年4月10日,最高院作出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刑事裁定。(农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