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兰的女儿 刘锦兰:关于基层法院“人员短缺”问题的几点建议
案 由: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前沿阵地,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的重要窗口,承担着基层人民法院半数以上的审判任务,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处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前沿,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基层法院青黄不接,案多人少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当前基层法院人员短缺的现象
据统计,2015年,江苏全省法院受理案件1633486件,审执结1341019件,同比增长17.31%和15.09%,案件受理数连续三年居全国第一,审执结案件数连续两年居全国第一,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67.
36件,成为案多人少矛盾最为突出的省份。就代表所在的江苏省兴化市而言,经调研,兴化市法院2015年全年受理案件18960件,审结15433件,同比分别上升23.75%、24.37%。全院现有在编干警168人,其中院领导、综合管理部门、法警以及二线人员共计66人;审判执行部门中,审判员、执行员共72人,书记员30人。
审执人员人均办案188件,同比上升22.88%。同时,由于法官收入整体偏低,薪金收入与工作量严重不成正比,基层一线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加之工作、生活压力大,以致部分法官身心健康状况堪忧,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当前司法改革必须直面的问题。
二、“人员短缺”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为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现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1、建议重新核定法官编制。由于法院员额编制是2002年按照人口比例确定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有编制员额已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数量与审判任务不适应。就兴化法院而言,该院在编168人中,审判执行部门中审判员、执行员只有72人,其中一半以上人员全年办案超300件,有的甚至达到了460件,每个审执人员平均在手未结案件近100件,有的未结执行案件高达200件,工作压力十分巨大。
对此,在下一步的司法改革中,应重新核定基层法院的人员、机构编制,并改变过去按人品比例确定员额的做法,而采用近三年案件办结数来科学确定法院编制。
2、建议改革现行补员模式。现在法院的补员主渠道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四级联考,但有关部门审定法院的招录计划的根据是当时的缺编情况,没有考虑法院一段时期内的减员状况,也没有考虑审判经验养成等实际情况,造成补员规模不能跟上减员速度,以致中间出现人员空当。
同时,随着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审法官责任越来越大,从事审判工作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经验积累才能胜任,新招录人员按规定在审判岗位工作两年才能担任审判职务。所以制定招录计划时不能只考虑当前的缺编情况,还应考虑今后一段时期的减员情况,照顾审判工作的特殊情况,为法官补员留下提前量。
就兴化市法院而言,该院核定编制数为180人,同时,一两年内该院将退休10多人,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控制编制数,该院现缺编12人,因此有必要适当增加招录计划人数。
3、建议加强信息化联动建设。由于种种原因,案多人少的情况在近期内不会改变,办案法官的工作尤其繁重,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时间花在信息查询上。建议法院重视加强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联动,让办案法官便捷、高效地查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的信息,如公安的户籍信息、社保的人事信息、工商的企业信息等,包括实行法院与银行“点对点”查询,做到网上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的一条龙,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效率。
4、建议搭建纠纷化解平台实现案件分流。充分利用社会调解资源,将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与审判力量有机结合,建议加大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的培养,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纠纷自净机制,对能够庭外调解的案件借用更多的社会力量将纠纷调解,尽量减少占用法官的审判资源。
针对近几年道路交通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涉及不锈钢小微企业的小额诉讼案件、水产养殖土地纠纷案件持续增长的情形,建议法院能增加巡回法庭,将各类案件分类、分流审理,通过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提高审判效率。
5、建议提高法官福利待遇。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同时还规定了法官依法享有的八项职业保障权利。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上述有些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一方面,当事人侵害法官人身安全、阻碍法官正常执法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实行有别于公务员的分类管理,法官的薪酬待遇仍然等同一般公务员。
据了解,兴化法院的法官工作量以及工作压力都相当大,甚至现在全院周六加班都呈正常化,但我们的法官薪金却与从事普通工作的公务员没有区别,更不用与从事相似职业的律师相比。
在工作、生活压力持续增加的情况下,一些法官的思想不稳定,辞职“下海”做律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又使“案多人少”的现象陷入恶性循环。同时,建议加大打击扰乱法庭纪律、伪造诉讼证据的行为,对谩骂、侮辱法官的言行进行法律规制,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激发其办案积极性,化解“案多人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