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至珍重大疾病保险
对于本条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这五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四、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七)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五、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八)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金,或开始给 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其 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以下三项保障构成,本公司对每项保障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其中,对于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和现代病额外保障这二项保障,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若被保险人首次患特定恶性肿瘤和现代病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能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和现代病额外保障的保险责任。
(1)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颈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发生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特定恶性肿瘤,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3)现代病额外保障 现代病特指终末期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和脑中风后遗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现代病,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现代病额外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现代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六、特别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且被保险人于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及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