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南大白兔 零售大佬王宗南获刑18年 复星涉嫌行贿
今天(8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前友谊集团总经理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书还牵出王宗南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一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复星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郭某同意。
同年1月至9月间,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万余元的低价购得本市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经估价,2003年上述两套别墅的市场价与王宗南父母购房实际价格差额合计269万余元。此后,上述两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2013年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不过,今晚复星集团声明针对有关王宗南案件一审判决引发的一些报道,声明如下:复星集团从未在与友谊集团的合作中谋取过任何不当利益,也不存在王宗南给复星的利益输送;王宗南买房的销售行为发生在2003年。复星集团解释称,销售房价在当时市场极端低迷的环境下处于开发商市场折扣区间。复星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正风反腐工作。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对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