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庄羽和琼瑶起诉之后金庸也开始维权了
文/新浪专栏 水煮娱 公元1874
前几天,金庸老爷子一纸诉状,将作家江南告上法院,指控江南多年前出版的《此间的少年》侵犯了自己著作权。金庸要求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
中国的文学市场里,这十年来出过的全民级侵权官司不多,闹得最大的恐怕有两宗:一是2005年,女作家庄羽控告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她的作品《圈里圈外》,最后法院判决郭敬明赔偿并道歉,但直到2016年的今时今日,郭敬明依然没有道歉,拒绝服从法院判决;
二是2014年,琼瑶告编剧于正,指其制作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其早年作品《梅花烙》,最后法院也判决琼瑶胜诉。
而这次金庸告江南,虽然都是一样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不过性质有些不同——江南并不是什么“劣迹斑斑”的抄袭文人,相反,却是一位一直口碑都不错的作家。那么,这起案件的关注焦点在哪里呢?
重点是——“同人”。
2000年,还在美国读博士的江南,在网络上连载一篇校园题材的小说《此间的少年》。这篇网络文学讲述了宋朝“汴京大学”里的爱情故事,讲述一群大学生的成长和爱情故事。乍看上去,这和金庸的武侠江湖似乎完全扯不上关系,但妙就妙在主角们叫郭靖、杨康、乔峰、令狐冲;化学系的老师是丘处机,杨康和穆念慈是中学同学……
也就是说,江南的这本小说,把金庸小说主角的名字都代入了进去,变成了校园题材之后,让看过《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的人,看这部小说有了一种有趣的体验,武侠校园的结合,独辟蹊径,也让江南一炮而红,这本书出版的总销量过百万,更被陆陆续续拍成电影和网剧。江南也因此开始从事作家职业,后来所写的《龙族》和《九州》等书大卖,光是2015年的版税收入就超过3000万。
现在回过头看《此间的少年》,用日本的动漫文化来定义,这就是一本同人小说。利用已有的文学作品,在其世界观或者角色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就是同人。
同人是否侵权?这在日本乃至中国,一直都是一个灰色地带。日本的作家大多数都容忍甚至默许同人小说的存在,因为好的同人小说的确能够为原作添色加彩,对于作者来说也是一种好事;而如果同人作品有了名气,反过来还会促使原作的销量提升,实现双赢。
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原作者默许”的基础上。如果原作者不同意呢?事实上就连日本,也曾经考虑过是否引入第三方机制来保护版权,即便原作者默许,但是第三方例如政府机构,依然可以对侵权者提出诉讼。由于这一条一旦实施,对整个庞大的同人市场是摧毁性的,所以这一条法案争论了多年,最后未能通过。
香港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二次元文化盛行的香港,也有很多同人创作,因此香港政府也曾经试图推行版权保护法案,去打击二次创作的同人文化,而这个举动同样也引起了市民和部分立法会议员的强烈反对,时至今日依然在拉锯战中,尚未有结果。
金庸告江南这起案件,其实从证据角度来说,已经是充分了的——
由于江南的知名度,多年前,江南就曾经拜见过金庸,金庸也早就知悉了《此间的少年》存在。当时金庸给江南的建议是到此为止,既往不咎。金老先生对于江南这样有创造力的读者还是宽宏大量的。但为什么过了十多年后又提起诉讼呢?是因为如今江南打算将《此间的少年》全面商业化,网剧、电影等诸多开发项目同时进行,利润可能超过千万。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原作者的金庸自然难以接受。
金庸爱财吗?当然,爱财没有错,但金庸爱财,更爱才。十多年前张纪中首次在大陆拍摄金庸武侠剧《笑傲江湖》,找金庸买版权,金庸为了鼓励这次破冰之旅,以象征性的“一元钱”版权就把《笑傲江湖》卖给了张纪中。周星驰拍摄《功夫》时,注重版权的他,因为里面提到了杨过和小龙女,也就是元华、元秋饰演的包租婆包租公,影片里提了六次《神雕侠侣》里的名字,周星驰去找金庸买版权,以提一次名字一万元的的价格,总共六万港币买了下来。而金庸随后就把这六万块钱捐了出去,做了慈善事业。
这两次行为,都看得出金庸是一位通情达理,乐于扶持的人。2005年,金庸接受媒体采访时就强调:“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其实这段话,就已经隐隐约约的提醒了当时的江南。
而对于江南而言,这十多年里,他写出了多部叫好叫座的原创作品,《此间的少年》这样的同人创作已经是过去式。值得一提的是,他当年和诸多作家一起撰写《九州》,搭建一个开放式的奇幻平台,并欢迎其他作家在这个世界观里进行创作。但后来,他却将自己所写的部分收回,并强调他人不可以拿来商用和继续创作。成名的江南也开始有意识的保护自己的知识版权,所以金庸的做法,更是显得无可厚非。
江南随后也在微博上发布声明,并着重提到——“《此间的少年》两有两无:有仿照金庸先生书中人名;有出版收钱;没有套用故事,就是个校园小说;没有隐藏行迹,十五年来一直如此。”这段话,已经直接承认用了金庸书中的人名,并出版商用,获得利益。
因此,对于法院的判决,其实胜负结果已经没有什么悬念,唯一的争议,大概就是赔偿金额的多少了。而大部分江南的读者对于这件事还是很公允的,并没有像郭敬明的粉丝那样理直气壮的说“抄你的东西是看得起你,不抄你能红吗”——毕竟我相信看江南的不少人,也是金庸的书迷。
所以,比起庄羽告郭敬明、琼瑶告于正,这是一场没有悬念,也没有什么战火硝烟的“文明之战”。它的意义,不在于原作者和抄袭者如何对簿公堂,两边的粉丝如何面红耳赤的撕逼;而是将“同人”这个很少在国内被搬到台面上的名词,聚焦在灯光之下,让大家意识到这个处于版权的灰色地带。无论如何判决,这桩案件在国内都会有一个里程碑式的意义,也会给将来类似的事件一个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