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有哪些判断标准? 4个标准告诉大家
脑死亡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也因此具有明确所指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发展为心脏死亡。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截止至2012年4月,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而世界上已有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了脑死亡标准。
在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
脑死亡 - 临床意义
认领机构:求医网脑死亡专题脑死亡的确定对于器官移植具有重要意义。
脑死亡的确定对于器官移植具有重要意义。
1、对已确诊为脑死亡而借助人工呼吸器在一定时间内维持着血液循环的患者,无疑是提拱移植器官的良好来源。奥地利、瑞士、波兰等国法律规定,病人一经诊断为脑死亡,即可取其器官供移植用。
2、对某些心跳骤停的病人,如果脑尚未死亡,就应积极复苏,全力抢救。而对已经判断为脑死亡者中止抢救,无论从伦理上、科学上都是合理的。
3、医生们据此能够精确地判定死亡发生的时间。这对解决可能牵涉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如保险业务、财产继承等)亦有帮助.
脑死亡 - 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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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脑死亡概念提出的基本前提是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就是生物学死亡;被确诊脑死亡就是死人,其社会功能已经终止,不具备活人的民事和刑事的责任或权利。脑死亡等于死亡是基本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