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的儿子 6:30s对《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精装版)》的笔记
在此基础上应特别注意一下几点:(1)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先判断客观行为的性质及其结果,然后考察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2)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下实施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与之后,总会以不同形式暴露出其心理态度。
因此,行为的相关因素对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能起到重要参考作用。例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的一般表现、事前的思想流露、事后的态度等,都能从某一方面证明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何种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3)不能简单地用效果逆推动机(广义的,指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并不是一个规律,二者不统一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
因为动机不等于行为、行为不等于效果,一个动机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一个相同的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结果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当然可以作为推测行为人心理态度的一种根据,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司法人员一定要想到有其他种种可能性;得出结论一定要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各种可能,并提出充分的、切实可靠的证据。
(4)合理采用推定方法。推定是英美刑事司法经常采用的一种证明方式,包括法律推定与实施推定。
“事实的推定有时也称作暂时的推定。由于他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心理状态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推定的方法是:“从被告已经实施了违禁行为的事实中,推断被告是自觉犯罪或具有犯罪意图,如果被告未作任何辩解,推断通常成立。
”可见,推定是根据客观事实推导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客观事实正是检验行为人心理状态的根据;“通过运用证据而得出结论与通过推定而得出结论这种手段之间的区别仅仅是一种程度上的区别”;推定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是一个三段论推理的逻辑结构,符合三段论的公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事实上也承认了推定是证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手段。
因此,推定不是主观臆断,司法机关可以运用推定方法证明行为人有无故意心理状态,如根据行为人接受物品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价格等;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
所应注意的是,推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应允许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以推翻推定。
推定方法只应在“故意”有无不清,又无法找出证据证明时加以运用,不得一概以推定方法代替调查取证。(5)在客观事实难以证明或者推定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也没有根据否认行为人对心理状态的供述时,应当采纳行为人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