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女孩14楼抛玻璃瓶砸死男婴 父母赔偿67万元
两岁女童在14楼高的自家阳台上玩耍时,向楼下抛掷空玻璃瓶,楼下保姆怀中5个多月大的男婴被击中头部,不久死亡。近日,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女童赔偿,由于她没有财产,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向受害人的父母赔偿67万元。
邹先生家住九龙坡区黄杨路一家小区,与春江花月小区为邻。
2015年1月25日下午1时许,邹先生5个多月的儿子浩浩(化名),被保姆抱到住家附近的春江花月小区广场。在春江花月6栋楼下经营一个门面的左女士称,当时她正和抱浩浩的保姆聊天。保姆和浩浩被砸伤后,她看到一个圣元牌果泥玻璃瓶滚到摇摇车旁。
左女士报警。她记得,有个会员曾来推销过该产品,便找到她的电话号码拨打过去。对方立即下楼。浩浩被送往儿童医院抢救。
家住春江花月小区的肖先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当时是妻子接的电话,他和妻子赶紧下楼。派出所民警给他看了那个瓶子,他认得是他卖过的玻璃瓶装圣元汇力多营养泥糊。
面对民警询问,肖先生承认是两岁的女儿茜茜(化名)在阳台上玩耍时丢下去的。当时家里还有两件多圣元玻璃瓶装水果泥,有些是散放在家里的。
肖先生和妻子为浩浩垫付了医疗费5万元,还另给邹先生现金5000元。遗憾的是,2015年2月8日,浩浩还是不幸离世。
邹先生和妻子诉称,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不但没有安抚的表示,反而躲避并拒绝赔偿,为此起诉。
在法庭上,肖先生和妻子矢口否认女儿茜茜是肇事人,也无证据显示茜茜与浩浩所受伤害有关。实际侵权人没有确定,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公安出警记录以及对肖先生、左女士的询问笔录,认定玻璃瓶系茜茜从其居住房屋的阳台扔下。由于茜茜无个人财产,依法应由茜茜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实际侵权人没有确定”的辩解,与肖先生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作陈述不一致,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茜茜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向浩浩的父母赔偿67万元,包括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承办法官介绍,老百姓对此类事件存在着朴素的理解,认为儿童侵权由父母承担责任,此种观点存在片面性。不满10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10岁~不满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监护人往往是父母。从该条文规定来看,当他们有侵权行为时,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担责,但赔偿责任首先以本人的财产承担责任,其次才由监护人承担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