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专项教程王小龙商经讲义
导读: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②董事会的构成(F68):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③监事会的组成(F71)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专题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F79)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是筹办公司的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②董事会的构成(F68):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
③监事会的组成(F71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专题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F79)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是筹办公司的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F81)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相同。
(3)募集设立的程序
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②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③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
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⑨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担赔偿责任。
专题十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会议的召开:定期会议;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F101);会议的召集和主持(F102
);股东的提案权(F103’2)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一般的表决规则
有表决权。该种股份能分红吗?
(3)特别决议事项(F104)
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2/3以上通过。
2.董事会
(1)组成与任期(F109)
(2)董事长(F110)
(3)议事规则(F112)
中途退席如何处理?
(4)议事程序与责任(F113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监事会(同有限责任公司)
专题十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累积投票制
1.股份的含义与分类
普通股和优先股;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
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专题十三 公司的高层人员
公司的高层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高层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条件(F1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人可否?非股东可否?公务员可否?哪些公司必须有职工董事或者监事?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专题十四 公司的财会制度及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
(一)财会制度
1、公积金的含义和种类
公积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提留备用,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根据来源);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根据提取依据)
2、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F167、168、169)
(2)使用:
限制一: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
限制二: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3、公司收益分配顺序(F167)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对股东进行分配。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含义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名称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3.章程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4.财产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5.责任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三)上市公司
1.含义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特殊的交易规则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题十五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F173)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公司分立可以采取解散分立与存续分立。
【图例】吸收合并:A B=A 【图例】新设合并:A B=C
【图例】解散分立:A=B C 【图例】存续分立:A=A B
2、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F174、176)
(1)合并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2)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债务承担(F175、177)
4、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1)自愿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司法解散—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F183)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除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清算。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F185)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专题十六
总结股东维权途径与公司自治
(一)股东维权途径
横向转——纵向退——求解散——三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F152)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该种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规定的股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F15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种诉讼可以比较一下
(二)公司自治
1.由公司章程(或“约定”)“决定”或“优先”之事项
第一部分,针对所有公司的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
(1)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5)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6)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8)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部分,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
(1)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提示:这里的章程只能在法律规定外增加限制,而不能与现有法律规定相抵触。
(3)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税后利润,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