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小姐如此嚣张 宅男大呼我们是清白的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
传统上,这会涉及到某种直接的肉体接触。但是,随着电子技术革命和互联网的普及,产生了新的卖淫方式:从“电话卖淫(Phone Sex)”到经由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交互式的视觉接触,从而改变了以发生实质性性接触为判断标准的传统认识
何谓卖淫。妓女卖淫可谓是世界上最早的职业之一。然而对于卖淫的定义却有不同认识。
传统观点认为,妓女是一个接受男人金钱而给予男人性满足的女人。其典型代表是《20世纪韦氏字典》中卖淫的定义为,卖淫即——卖淫者,名词,为钱财从事(和许多男人)x.j活动的妇女;娼妓,妓女。显然这个定义将男妓排除在外。这是不合乎实际大家都知道在任何国家的每个朝代包括现 在,面首、男妓、妓男、舞男都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这也是自由主义作家批评、反对和试图修改的主要部分。然而,人民普遍关心的(特别是在我们中国)或者说担心的依然是妓女的问题,的确同妓女相比无论是从数量还是危害影响上来说妓男还是不能和其相提并论。
这个定义之外还有两个定义,分别是从广义和狭义上来认识的。
广义的理解为,卖淫一般是指补偿既非属于x.y方面的又非属于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为,具体来说即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报偿或乐趣而从事的性行为才是正常的,而且这种x.y或感情方面的报偿或乐趣必须是来源于性行为本身。因而出于其他任何别的目的、动机、原因而与他人进行的性行为均属于妓女卖淫。
狭义的卖淫定义为卖淫仅指以肉体换取金钱的行为,这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所谓典型妓女,而与其相对的则是非典型妓女。
21世纪,在我国根据1997年的刑法及相关的刑事法规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可将卖淫定义为,卖淫指行为人为获取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以性器官达到异性满足的行为。而与之相对应的嫖娼则是指行为人给付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活动。卖淫与嫖娼是互相依存的一对概念,两种现象,但是,与卖淫相关的犯罪和与嫖娼相关的犯罪之间却可以相互独立的存在,即某一罪的存在不一另一罪的存在与否为前提
网络聊天工具QQ,深刻改变了人际联络方式。然而,竟有不法分子利用即时便利QQ,让其间接成为“皮条客”,搭建起卖淫者和嫖客之间桥梁。昨天,杭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通报,近日破获了杭州市第一起新型的网上卖淫嫖娼案,一举查获了4个窝点。
来自河南的闫华,才23岁,她是一家美容店的老板娘。实际上,她是一个“妈咪”,曾有过介绍容留卖淫的前科,开店只是幌子,私底下四处张罗风月场上的事情。闫华手上有一批18岁到20岁的小姐。
闫华的美容店多了两台手提电脑。一到下午,闫华或店里伙计,便上网挂Q。网名起得文绉绉,叫“以诚待人”、“乐于帮人”,一点看不出露骨的迹象。但是,“以诚待人”、“乐于帮人”寻找的网友,却都是一些名字暧昧、语言轻佻的男网迷。只要网上有人搭讪,三言两语后,“以诚待人”、“乐于帮人”便为对方发去帖子,里面尽是赤裸裸介绍小姐的内容和价格,“纯情学生妹!……包夜600元,不包夜300元”、“如有特殊需要者,可代为物色佳人!”
每到晚上11点多,“以诚待人”、“乐于帮人”便下网,因为生意介绍得不错。“妈咪”闫华已带了好几拨小姐出门,到嫖客指定宾馆房间出台去了。每次,网络物色好客人,闫华都会亲自送几个小姐过去,供客人挑选,并当场收取嫖资300至500元不等,小姐往返的交通费由客人支付。从物色客人到送小姐出台,闫华“亲力亲为”,为的是安全。谨慎的她,甚至送小姐途中会去换车。到了酒店,觉得一切没问题才进客房。
警方很快发现了这伙人利用网络聊天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犯罪新动向。通过初步审查得知,陆某勾结美容店店主张某某、闫华等人每天利用网上聊天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现已非法获利10余万元。据介绍,被抓获涉嫌卖淫的小姐,大都来自江西永修和浙江丽水等地,她们年纪轻轻,没什么文化,通过招工或老乡介绍,走进闫华等人的美容店,操起“皮肉”生意。目前,警方刑拘了其中5人,治安拘留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