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秋生宛斌 三和宛秋生的案子 临清法院在办理过程中的四个疑问
临清政协副主席、临清最大的民营企业家宛秋生因为与台球厅老板诸葛群的一场官司,走向了舆论焦点。临清百货公司破产程序启动后(目前临清百货公司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拍卖途径获得了原临清市百货公司实物资产,而原百货商场二楼之前已经被出租给诸葛群用于经营台球厅。
随着2015年5月18日临清人民法院的一则强制执行公告,此事暴露在公众视野面前,且因为双方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引发多方关注。临清法院在此事中的一些处置措施,无疑对事情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临清法院强制执行公告合法性探讨
诸葛群之前曾在网上晒出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的强制执行公告、2015年7月8日的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诉状,以及之前诸葛群与百货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及房租缴纳单据。(详情回复“ 20150717 ”,阅读《临清政协副主席宛秋生与台球厅老板对簿公堂 孰是孰非》 )
然而,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的强制执行公告疑点重重。根据2013年11月13日发布的《原临清市百货公司实物资产拍卖》,其上标的瑕疵告知显示“1.该标的涉及土地性质为划拨,本次拍卖标的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一切风险由竞买人承担;2.该标的存在部分租赁合同未到期情况,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协调相关后续问题。”
问题来了。拍卖时已明确告知租赁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协调,又何来法院强制执行?且民事案件中强制执行一般由原告申请,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直到2015年7月8日才起诉诸葛群,为何5月18日即发出强制执行公告?为何这份公告没有院长签字,没有经办人签字?没有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件?
普通民事案件先予执行是否恰当?
据诸葛群反馈,临清三和在7月8日起诉诸葛群后,申请了先予执行。于是,在5月18日的强制执行尚未执行时,诸葛群又收到了一份先予执行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而这里的“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先予执行,临清三和以及宛秋生将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并且诸葛群已经对临清三和提起反诉,案件争议如此大的情况下,先予执行恰当吗?
是否设置障碍阻碍当事人复议?
诸葛群在得知案件将先予执行后,其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诸葛群称,他在提出书面异议后,临清人民法院一位孙姓庭长称“代表法院”对其异议口头驳回,并未出具裁定书。诸葛群随后去聊城中院申请复议,却因为没有裁定书而无法立案。于是,诸葛群连复议的权力都没有了。
“无效合同”是否应该经过审判
诸葛群描述,法院在驳回其异议的时候,理由是当初其和百货公司的合同无效。然而临清三和起诉诸葛群的案件尚未开庭,诸葛群的书面异议也仅是经过口头裁定,并无任何法律文书证明其合同无效。
诸葛群称,法院驳回时称签订合同时,临清市百货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公章已无效,所有合同应该经过清算组。诸葛群又称,“百货公司可以证明我这个合同经汇报市领导,清算组等同意以后签的,百货公司当时的领导同意会出庭作证。”
既然存在争议,何不通过法庭质证来确定合法不合法?口头一说,为免有些太草率了吧!
评论:功成名就来之不易,身败名裂或在一夕之间
诸葛群说,他开始的想法是继续在此经营台球厅,毕竟已经做了六七年,有了一定的口碑。他先后找了聊城人民法院、聊城人民检察院,与白云热线白云先生进行了面谈,并且自称即将踏上更高一级的维权之路。他说,事已至此,只想法院公正审理此案,不再有其他想法。
公正审理此案,要求多么低!法律是神圣的,我们不能怀疑法律的严肃性,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尤其是涉及到“临清政协副主席”这样的公众人物,公众有理由提出自己的质疑,这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守望与爱护。
具体到三和集团董事长宛秋生,作为公众人物他也在承担着社会责任,坊间流传着近年来他针对回汉两族的种种善举,但同时也有不断的质疑之声,“他们宛家把半个临清城都买下来了”。是花钱买荣誉的伪善,还是发自肺腑的真善,其扩张之路的程序正义性便成了一块试金石。
如果一个企业家的经营活动充满了血腥与内幕交易,事后无论怎样行善,也无法为其洗白。临清或者中国的历史上无数鲜活的事例说明了这一个道理,辛苦创业成就一片天地者,往往因为一个疏忽,造成了整个系统的崩塌。因此无论企业多大,都应审慎而行。真出了事情,现在的朋友,往往会成落井下石者。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公正审判其实是企业家、公众人物的迫切需求,任何企图通过非程序正义为公众人物谋利的行为,都是在将其推向危险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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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群语录:
(以下口述内容来自当事人诸葛群,我们出于提供更多信息的目的予以刊发,内容未予核实,请自行甄别)
前几天去聊城白云热线,白云老先生给我指的路一方面是上访,一方面是扩大舆论,他说这应当是三和企业内部的人以三和及宛秋生的名义在操作这件事。
百货公司的破产程序基本没安法律程序走,一旦公开,这里事就大了。
聊城中院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人说临清法院胡来。
我去的中院另一个信访部门,那位领导敢说实话,也为我的事感到不平。
只想法院公正审理此案,不再有其他想法。
到现在法院除了5月18下的那个通知是书面的,其他的都是口头的,不给任何书面的东西,律师说本来就存在违规,他就是怕我上访,所以不给我任何的书面证据。
诸葛超、诸葛群的异议申请书(诸葛超为诸葛群哥哥,台球厅为诸葛家族产业)
关于临清市人民法院公告强制我迁出房屋的异议申请书
临清市人民法院领导:
我叫诸葛超,男,30岁,住临清市青年办事处车营街,我是原临清市百货公司的租户之一。我于2015年5月18日看到了临清法院张贴的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为:“……限原百货公司商场营业楼各租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迁出,到期拒不迁出,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作为原百货公司租户,我对临清市人民法院的公告提出如下异议:
一、我与原临清市百货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在先,且租赁协议至今没有到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继续履行未到期合同。
2008年9月1日我与原临清市百货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上盖有临清市百货公司的合同用章。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协议中的第15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即: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协议,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和违约,包赔另一方协议期内的全部损失。而到了2013年11月13日山东正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才发出拍卖公告,而后经法定程序将原百货公司的营业楼拍卖于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我与原临清百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远远在先于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因拍卖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因我租赁在先,且租赁协议并没有到期,我依法有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包括法院。
二、临清市法院2015年5月18日发出的公告违法
临清市法院2015年5月18日发出的公告,是在没有充分考查原临清市百货公司部分租户(包括我诸葛超)租赁合同是否到期的情况下发出的,该公告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该公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该规定是指有执行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效的法律文书,而临清市法院发出此公告时没有法律根据和执行依据。
三、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要求赔偿我的装修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