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规范明起实施:结婚离婚须指纹认证 离婚登记有独立场所
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月1日起实施。新《规范》中结婚登记增加了指纹认证环节,要求离婚登记有独立场所,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并着手打造庄重神圣的结婚证颁证仪式,逐渐扭转婚宴大操大办的旧习。
新规范中一些变化涉及当事人的信息材料,具体包括,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文书时不仅要求签字,同时增加了指纹认证;婚姻登记受理过程中,增加了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的程序等。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和《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两项国家标准,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对母婴生活护理员(俗称月嫂)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应为年龄在18岁到55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应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能及时清理个人卫生,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定期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病等。
标准将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共六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金牌级为最高等级。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位置表示上,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同时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广告表现要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2月1日起实施,办法所指的不文明行为主要分为10类。
(2)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的;
(3)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的;
(4)对民航工作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此类攻击的;
(5)强行冲击驾驶舱、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
(6)故意损坏机场、航空器内设施设备的;
(7)违反客舱安全规定,拒不执行机组人员指令的;
(8)在机场、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10)妨碍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以及其它扰乱航空运输秩序、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应予以处罚的行为。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月1日起实施。其中,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规定,如使用无人机经营活动,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国登记、取得适航证。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具体包括银行汇路不畅,或是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以及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等。但也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自2月1日起,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须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并每年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我国首部《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国家标准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了“安全保护装置、紧急救援装置、井道安全门和活板门、驱动主机、轿厢、层门和轿门、电气控制装置”等13项对电梯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月1日起施行,《标准》要求,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它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新修订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2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萘、乙醛、甲苯、丙酮等41种危险化学品和4种复合橡胶产品将于2月1日调入进出口法检目录,以此加强危化品管理、确保安全。
2月1日,一批营改增新规将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备案制度;删减了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下放了招标监督权限,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