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

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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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内容提要]文章以有关公平责任的法律规定.民事证据规则.法律论证理论以及法律逻辑原理为工具,对南京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进行了批判性检验,认为该判决书存在诸多形式谬

【内容提要】文章以有关公平责任的法律规定、民事证据规则、法律论证理论以及法律逻辑原理为工具,对南京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进行了批判性检验,认为该判决书存在诸多形式谬误或实质谬误:一、没有对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二、对原告与被告是否相撞、双方是否均无过错等重要事实没有认定清楚,案件事实至少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样就缺乏使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事实依据;三、推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逻辑谬误,致使该判决书既不能经受逻辑规则的检验,也无法经受得起各种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检验,既不具有信念合理性、也不具有价值合理性。

正因为如此,该判决书一经公布,各界人士就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关键词】公平责任、逻辑规则、证据规则、逻辑错误

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那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将其所犯错误全面、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基此理由,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