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

20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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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大量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一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还有一部分因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故意规避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结."县法院副院长巩发贤说,这样就造成了"执行难".如何破解"执行难",如何让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眼下,不少人陷入民间借贷的怪圈,"很多人在借款后,由于偿还不起巨额的债务,便千方百计躲起来,并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我们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大量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一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还有一部分因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故意规避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结。”县法院副院长巩发贤说,这样就造成了“执行难”。

如何破解“执行难”,如何让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眼下,不少人陷入民间借贷的怪圈,“很多人在借款后,由于偿还不起巨额的债务,便千方百计躲起来,并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

我们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曝光‘失信’老赖名单,逼着借款人现身。”桓台县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曝光失信老赖,对于解决借贷官司可以起到关键作用。据了解,早在2008年4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赋予了法院这种借助媒体谴责违法者的权利。


“执行难”是令全国法院系统以及申请执行人最头疼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围绕破解“执行难”,法院系统对“拒执人”实施曝光成为一条被推崇有加的重要经验,“法院曝光”在媒体上很是抢眼。
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有过公布“老赖”名单的做法。

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法院借助社会力量、借助新闻媒体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有力促进“执行难”的解决。欠债不还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而当判决确定还款义务后,责任人仍然不履行义务,就不仅是道德谴责的问题了。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借助舆论、运用道德力量对违法者进行良心谴责的权利。媒体公布相关信息,将加大不履行义务人的违法成本,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都有积极作用。

曝光是对“拒执人”面子和心理施加压力的好办法,让这些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信用代价和精神代价。
目前,桓台县法院在报纸、电视、LED等公众媒体,对我县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媒体予以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3月17日晚,一些市民聚集在少海公园LED大屏幕下收看新闻,新闻刚过,一条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赫然出现在大屏幕上。“李某某,……”
“法院的这种做法我们支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拒不偿还债务,就应该予以曝光。

”王先生对法院的做法表示极大的支持。
桓台县法院执行法官王志伟说:“自从实施媒体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我们的执行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王某是县内某企业管理人员,几年前借了邻居30万元用于投资,但是投资失败血本无归。邻居多次找到王某要求还钱,但都被王某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邻居无奈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还钱,但是王某还是拒不履行,邻居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对王某的银行账户和个人财产等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并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但是生活却非常舒适。法官判定王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于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媒体上予以曝光。王某看到自己的名字在报纸上出现时,他就再也坐不住了,主动找到了邻居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案件执行终止。
用诚信的力量惩戒失信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特别是,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为信用惩戒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最大平台。

依据上述规定,失信被执行人被高消费限制,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违反以上限制的,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拘留、罚款法律制裁。
在记者调查中,有市民反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院还将其曝光是否违反公平正义?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所以说,若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是不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王志伟告诉记者,现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是执行难案件中老大难。民间借贷执行难案件中有些是确实无力履行,但有些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逃避义务,对于这些逃避履行义务的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交通事故案件中也存在很多执行难案件,大部分集中在农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等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案件中,由于肇事方经济条件差,确实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会根据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采取司法救助。


王志伟说:“诉讼有风险,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权利人应当提高自身依法维权意识,对于因对方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难以执行或者其他损害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防患于未然,这样既保障了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 (金晓鹏 田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