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中院院长刘曙光与行贿李大伦曾锦春的富商京城玩三p(转载)
广东最牛中院院长“以法”制造冤案欲夺企业土地一起匿名信举报引发的民事再审案案件在广东省尚属首例:原审调解已执行完毕,原、被告均未申诉,且被告现已消亡
南方日报讯(记者
胡亚柱
)近日,一起奇特的民事案件正在韶关中院的再审一审当中。此案件在我省尚属首例。据韶关中院透露:5年前,此案原审原、被告以调解形式结案,法院亦作出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没有提出任何申诉。后来,有群众举报此案存在问题,韶关市纪委、市人大代表也关注此案并提出建议,法院遂裁定再审此案。此外,此案原审被告是一家公司,数年前已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6月上旬,此案再审已公开庭审。
民事案件5年前执行完毕
这起民事案件乍听起来并不复杂。
韶关中院原审认定:韶关市韶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被告,下称韶鸿公司)自1999年开始多次向韶关市越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下称越华达公司)借款,并承诺如果无法按期还款,则以其土地使用权抵债归还。2002年3月18日,韶鸿公司与越华达公司对双方以前原有的借条、定金收据核对后,确认韶鸿公司共借越华达公司2050万元的事实,并立下借条。该借条有韶鸿公司的签名盖章、经手人签字等。2006年10月12日,越华达公司、韶鸿公司签订调解协议,韶鸿公司承认已借越华达公司2050万元,并愿意以其韶关市内“鸿基花园”9500平方米和“鸿天花园”9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及利息。
2006年11月14日,韶关中院针对越华达公司与韶鸿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同意双方所签调解协议。之后,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很快执行完毕。涉案房地产“鸿基花园”在2007年就已经建成房地产并全部出售给小业主;“鸿天花园”也由韶鸿公司转让给越华达公司抵债。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任何申诉。
匿名举报,法院裁定重审
据韶关中院透露:2009年5月,韶关市纪委、韶关市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越华达公司、韶鸿公司借款和所涉及的土地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于同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武江区沙洲尾鸿天花园地块的调查情况报告》。2010年10月8日,韶关市6位人大代表联名向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解决落实武江区沙洲尾芙蓉东路、沿江路交汇处绿化广场用地的建议》,其中内容也反映了越华达公司、韶鸿公司双方存在利用假借支债务关系骗取法院法律文书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等违法违纪问题。
据此,韶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3月7日向韶关中院发出督办函,要求后者对该案认真调查了解,并将处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底,还有一名自称“芝琴仁”的人分别向韶关中院邮寄两封信,称该案不存在被告欠原告的钱,这起案件是原、被告双方欺骗了法院和律师,并附着相关的证据材料。
为此,韶关中院院长刘曙光将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的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该再审。今年4月8日,韶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本案由韶关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原审当事人:请求维护已生效民事调解
原审被告韶鸿公司数年前已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已经不存在,但是韶鸿公司原法人也派律师出庭,该律师当庭表示此原经济纠纷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在五年前已经通过韶关中院审理了结,如今法院再提起审里不合法。
而原审原告越华达公司则辩称:该案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在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都是合法有效的。原民事调解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越华达公司质疑韶关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大代表发文监督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质疑韶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3月7日向韶关中院发出督办函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并指出:“芝琴仁”实为“知情人”谐音,其举报实为匿名,真实性与有效性同样值得怀疑。
据此,越华达公司认为韶关中院所作的再审裁定程序不合法,故请求韶关中院继续维护2006年11月14日作出的、已生效且执行完毕的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