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判死缓 李昌奎案启动再审程序 可认定死缓判决“确有错误”(图)
王勇:一个是这个案子从法律上我们分析它应该是一个错了判决,这样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再审,而且我们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它的定罪良量刑就是死刑,这个案件它本身错误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他的社会长远意义非常重大。
刚刚发生的药家鑫案是人们对死刑掌握尺度,死刑的一种理念,如何减少,如何慎用死刑,以及对于严重犯罪是不是该使用死刑或者是减少死刑等等刚刚树立起一个算是一个轮廓的印象,马上又出了一个李昌奎案,这个案件对于人们坚定这个信念,再次树立这个信念是非常有意义的,所以这个案件我们认为必定依法重新改判,只有这样才能是树立法律的威严,树立人们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信念和决心,它的社会意义是非常深远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少杀”、“慎杀”是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大力倡导的原则和理念,那么在李昌奎案中,一审死刑,二审死缓,而如今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是否与少杀、慎杀的理念相悖?王勇认为,在这起案件中,两者并不矛盾。
王勇:我们国家历来制定的一些死刑的原则,对死刑的态度是少杀慎杀,少杀主要是在一些死刑的种类上也进行减少,慎杀是本来就体现出我国司法机关,我国国家对于死刑的一个谨慎的态度,但是这并不矛盾,因为死刑是一个最严厉的刑罚,按照我们国家的死刑的态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我们要确保我们判处的每一个死刑案件都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经得起人民的考验,这是我们的基本原则。
这个案子我们认为它在量刑上把如此严重后果、恶劣情节这么一个案件改判成死缓,它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所以说它没有经得起法律的考验,也没有经得起人民的考验,它也不会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事实也证明了这个,很快就进入了再审,说明它是站不住脚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少杀、慎杀和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二者不可偏废其一。
洪道德:少杀慎杀并不是说就一定不杀,或者说把要判死刑的控制在很小的范围,我们说少杀慎杀的另一面就是当杀就必须要杀。我们说少杀是为了把死刑案件集中在这样三个方面,一个是有人命的案件,就像这种故意杀人的这种案件,当然故意杀人里面也还分主观、恶性大小,我们要集中把它放在主观恶性很深,手段很残酷,后果非常严重这样一种人命案件当中。
第二个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第三个就是国家公众人员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人命案件我们认为在杀人手段残忍,杀人的主观恶性很深,杀人的后果非常严重这样的情况下,对这样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我们民众的这种期待的,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少杀慎杀和当杀必杀这两个方面都应当综合起来考虑,不能过多的去强调某一个方面属于当杀的这个范围,那就必须要杀。
目前,在审程序已经启动,中国之声和中国广播网将为您密切关注案件审理的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