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胡明文 原肥西县县长胡明文出任涡阳县委书记

20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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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3年5月.2014年6月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境内包河水污染致养鱼户几十万斤鱼死亡事件何时才能处理? 2013年5月29日.6月21日安徽

2013年5月、2014年6月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境内包河水污染致养鱼户几十万斤鱼死亡事件何时才能处理? 2013年5月29日、6月21日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境内包河水污染事件致涡阳县丹城镇包河网箱水产养殖场31万斤鱼死亡,现在已经3年多时间了,而有权处理水污染事件的安徽省涡阳县环境保护局、安徽省涡阳县水产管理站至今也没有查明污染源,也不给予受害的渔民补偿。

而2014年6月3日包河再次出现水污染致鱼大量死亡事件。

因为安徽省涡阳县环境保护局、安徽省涡阳县水产管理站这些职能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已经导致8户渔民损失了数百万元,特别是现在水污染还在继续,鱼还在继续死亡。渔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没有人处理。 一、2013年5月29日、6月21日包河水污染事件致涡阳县丹城镇包河网箱水产养殖场31万斤鱼死亡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

2013年春,高继峰、张奇峰、高继英、高善民、高继增、刘亮亮、杨双记、石峰等村民共同投资220个网箱在涡阳县丹城镇包河水域养鱼,并于2013年5月10日以“杨双记”的名义向工商部门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开办“涡阳县丹城镇包河网箱水产养殖场”,投放了白鲢、花鲢、草鱼。

2013年5月29日、6月21日包河发生了2次大的水污染事件,导致养殖场放养的鱼全部死亡,造成约31万斤鱼死亡、经济损失150多万元。

包河水污染死鱼事件发生后,石峰等人即向涡阳县水产管理站和涡阳县环境保护局、公安机关反映、报案,要求查明鱼死亡的原因和造成水污染的污染源。

2013年7月13日,涡阳县公安局丹城派出所出具“证明”:“在丹城镇老天村至丹城大桥包河段,共220个网箱,网箱内养殖的鱼类已全部死亡。

” 2013年7月25日,涡阳县水产管理站下发了“关于我县包河丹城段网箱死鱼情况调查”,确认“213个网箱总产量约30.88万斤”的经济损失和包河水污染的情况,但没有给出包河死鱼水污染事件的结论性调查。

2013年9月29日,涡阳县环境保护局下发涡环【2013】12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涡环【2013】122号“关于石峰来信事项答复意见书”,石峰不服,于2013年11月7日向亳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复查请求”,但至今亳州市环境保护局至今也没有对石峰的“复查请求”作出回复。

2013年11月6日石峰向涡阳县水产管理站提出“依法对2013年5月29日、6月21日包河死鱼水污染事件出具调查结论的申请”,但涡阳县水产管理站至今也没有给与任何的关于此次包河死鱼水污染事件的调查结论性的意见。

2014年1月27日渔民收到亳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关于包河涡阳丹城段网箱死鱼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指出,“该次事故由于事发时涡阳县没有及时调查取证清楚,事发后没有及时上报,造成目前取证困难,无法确定污染源”。

“建议涡阳县政府做好渔业损害评估和渔民安抚工作,解决渔民困难,保持社会稳定”。

等等。 2014年3月19日,涡阳县丹城镇包河网箱水产养殖场向安徽省涡阳县环境保护局、安徽省涡阳县水产管理站书面提出“赔偿申请书”,但安徽省涡阳县环境保护局、安徽省涡阳县水产管理站拒收“赔偿申请书”。

涡阳县丹城镇包河网箱水产养殖场通过邮局特快寄给这2个部门,但至今没有给予回复。 2014年5月6日,律师向涡阳县人大和政府发出“关于妥善处理2013年5月29日、6月21日包河水污染事件致涡阳县丹城镇包河网箱水产养殖场31万斤鱼死亡事件的建议”函,但涡阳县人大和政府不予任何回复。

二、安徽省涡阳县环境保护局、安徽省涡阳县水产管理站的行政不作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水污染事件发生造成养殖场约31万斤鱼死亡属于客观事实,但由于涡阳县水产管理站、涡阳县环境保护局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没有认真调查此起严重水污染事件,更没有对包河死鱼水污染事件给出结论性调查。

现由于时间过长、取证困难,无法查明污染源,致使养殖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得到经济补偿。亳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关于包河涡阳丹城段网箱死鱼情况的调查报告”已经认定了涡阳县水产管理站、涡阳县环境保护局的行政不作为情况。

作为水污染防治的环境及渔政主管部门,安徽省涡阳县环境保护局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徽省涡阳县水产管理站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3款规定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应该共同承担此起水污染致鱼死亡事件的赔偿责任。

而且在涡阳县丹城镇包河网箱水产养殖场提出“赔偿申请书”后,二行政机关也有法定义务给予答复或处理。 以上即为2013年5月29日、6月21日包河水污染事件致涡阳县丹城镇包河网箱水产养殖场31万斤鱼死亡事件的行政不作为的基本情况。

三、2014年6月3日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境内包河再次出现水污染致鱼大量死亡事件。养鱼户及时向环保、水产部门反映,但至今也没有任何机关处理。 希望当地政府能够维护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多为老百姓着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