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景区告赢《变形金刚》 获赔200万元

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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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6年10月28日讯,2013年底,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跟<变形金刚4>的美国片方派拉蒙影业,以及协助完成中国戏份的1905影业签订合约,在电影画面中呈现"中国武隆"字样等内容.合同款600万元人民币,武隆喀斯特公司预先支付了480万元.不过在影片画面中并没有约定的"中国武隆"四个字.因此,重庆武隆景区起诉了<变形金刚4>片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一审宣判,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约200万元. eof sho

2016年10月28日讯,2013年底,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跟《变形金刚4》的美国片方派拉蒙影业,以及协助完成中国戏份的1905影业签订合约,在电影画面中呈现“中国武隆”字样等内容。合同款600万元人民币,武隆喀斯特公司预先支付了480万元。不过在影片画面中并没有约定的“中国武隆”四个字。因此,重庆武隆景区起诉了《变形金刚4》片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一审宣判,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约200万元。

武隆索赔2000多万

派拉蒙影业在一审开庭的过程中辩称,他们在影片的DVD等其他版本中做了这一处修改,片尾字幕也显示了武隆是为合作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一大部分,不存在违约。但是武隆喀斯特公司的代理律师涂五洋表示,不认同这种说法:“因为当时签合同的目的就是要求在全球公映的电影上能够显示出‘中国武隆’这四个字,这样的话才能达到宣传的效果。他们在后期的数字DVD上进行了补正,这个补正我们也表示欢迎,但是补正的效果跟全球公映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武隆喀斯特公司因此向派拉蒙影业,以及1905影业所属的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索赔2000多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480万元合同款、配合拍摄关闭景区产生的门票损失,以及“中国武隆”四个字植入没有实现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等等。

被告反诉武隆1200万

而被告一方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武隆喀斯特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和滞纳金等总计1200多万元。昨天,1905影业的一位负责人告诉央广记者,片方原本计划在画面中的一块大石头上呈现“中国武隆”四个字,在景区实拍的时候,也拍摄了一块写着“青龙桥”的石头,但是因为武隆喀斯特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尾款,将“青龙桥”改成“中国武隆”的后期制作工作被押后,最终因为美方制作人员不熟悉汉字,误以为已经完成。这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表示,他们也是在首映之后,才发现这个问题。

一审判被告赔偿200万

重庆市三中院的判决书认定,被告派拉蒙影业和1905公司没有全面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事后做了补救,部分实现了合同目的,不认定为根本违约,不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和返还合同款的诉求:喀斯特公司在明知影片已公映,对方在影片中植入标识的合同义务已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时并未主张解除合同,而是要求被告方采取补救措施,但在被告方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之后,却又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结果判令被告派拉蒙影业和1905公司赔偿原告武隆喀斯特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80万元和维权费用20.9万元,总共200.9万元。判决同时驳回了被告要求支付合同尾款和滞纳金的反诉请求。

双方暂不确定是否上诉

针对有舆论认为武隆景区借机炒作,武隆喀斯特公司的副总经理李建国表示,他们是依据事实来诉诸法律,不是炒作,他对一审结果基本满意,但是还没有决定要不要上诉。

被告派拉蒙影业和1905公司的代理律师也都在庭上表示,要跟当事人商议之后,再确定是否上诉。他们在宣判之后没有接受记者采访。 据央广

原标题:武隆景区告赢《变形金刚》

电影画面中没有出现约定的“中国武隆”四个字 获赔200万元

来源: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