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天是谁 罗洪启:法学教授吴法天被群殴是咎由自取
从本质上来说,法治的要义便在于驯化暴力,故而暴力与法治似乎应该是一对天然的冤家:有暴力则无法治,有法治则无暴力;或许更确切地说,崇尚暴力者则一般缺乏法治意识;而反过来,崇尚法治者则应该反对暴力。
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
如果将此处的"暴力"概念的外延进行缩小解释,进一步界定为"国家机器"层面的暴力,则暴力与法治之间确实具有水火不容之关系,即只要"国家机器"拥有的暴力未被制度化、程序化,则"法治"必然不可能实现。
反之,如果将此处"暴力"概念的外延界定为私人的暴力(若觉得"暴力"这个词感情色彩过重,换为另一个比较中性化、常规化的词"武力"亦无不可,本质没有差别),则暴力与法治之间却可能是一种相含相摄的关系,甚至可以说得更极端、更直接一点:私人暴力恰恰是宪政与法治的"隐性基础"。
显然,这种观点容易招致鼓吹暴力之嫌,所以有两点特别需要澄清:首先,此处的暴力仅限定于"私人暴力";其次,此处说私人暴力是法治之"隐性基础",其意不在强调社会秩序时时需要用现实性的暴力来维护,而在表明私人虽然授予了国家使用暴力的垄断权,但仍然保留了使用暴力推翻暴政的最终权利。可以毫不犹疑地说,没有这种最终的权利保留,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法治秩序理论便少了坚实的逻辑前提。
因此,欲减少社会中存在的现实性暴力,所以需要者,恰恰是宪政国家立基于私人拥有暴力之最终保留权的理念;而一个社会之所以会暴力肆虐而无法控制,则往往是由于国家机器以意识形态为主导,通过暴力镇压与意识形态宣传的双重手段剥夺了私人暴力最终保留权的正当性。
另外,尤需申明的是,坚持私人暴力为宪政、法治之"隐性基础"的主张与"枪杆子出政权"的观念迥然不同:"枪杆子出政权"着眼点在争夺天下之公器——"政权",私人暴力的着眼点则在于捍卫"个人权利"。
一为积极性之争夺,一为消极性之防御。从私人暴力的视角出发,世界上便只有一种战争是正义的,那就是捍卫自己权利的战争;除此之外,一切为集体性、抽象性理念或利益(无论这种理念是国家、民族或宗教)而发生的战争都不具有正义性。
那么,如果将私人暴力从规制"国家机器"之隐性力量的抽象层面下降到具体的日常生活中,"法治"是否与"私人暴力"完全矛盾呢?私人暴力是否是民主的天敌呢?
在一般情况下,即便对"法治"没有什么概念的普通人,由于种种利害得失的考虑,也不会轻易选择用暴力来解决问题;而对于崇尚"法治"的专业与非专业人士而言,遇到事情首先考虑其合法性则可能几乎是一种思维定势,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理所当然。由此可以断言,在一般情况下,"有话好好说",不轻易诉诸"私力救济"乃至是私人暴力,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然而,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之中,常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某种你非常珍视的权益可能会被侵害,而这种权益现有的法律要么不保护,要么即便保护也只有一般性保护而没有特别保护,故而法律的惩罚并不足以弥补你个人所受到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之下,你宁愿承担私人救济可能会招致的法律责任,也不愿苟且忍受这种权利受损状态,此时,私人暴力便无可厚非了。那种认为任何问题都适宜且可以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的法律人,实际上陷入了"法律全能主义"的理性之泥沼。
而且,或许更为关键的是,只要遇到任何一点鸡毛蒜皮的事,都只会马上想到"找政府"的人,实际上与"法治"秩序之下的"公民精神"是相距甚远的,正如小学生打架之后只会去找老师告状的小孩很没出息一样,遇到自己权利受侵犯首先只会想到"希望有关部门出来管管"的国民也只配当"顺民"与"屁民",而不配当公民。
那种以为打架违法、所以知识分子与法律人不应当参与的说法实在相当阿Q,打架虽然违法,但只要轻伤以下,不过是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而已,至多也就是个行政处罚问题(若属于聚众斗殴则又是另外一回事),只要两人之前约定好医药费问题(不约定也无所谓,诉讼到庭时按法律规定赔偿即可),两个人之间的一场约架难道就会妨碍中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
相反,没有主动捍卫自己权利的"公民",便永远只有专制而没有"法治"——自由与法治,只属于有勇气维护自己尊严与权利的公民。我们这个古老的民族,太多人不知人的"权利"与"尊严"为何物,太多的人都已习惯将"鸵鸟战术"与"乌龟法则"当作所谓的"人生智慧",所以,他们至多只能理解物质、身体层面的权利受损,而无法理解精神层面的权利受损,而语言完全可能构成损害精神权利的载体。
当一个法学教授公然宣称工业项目排放的钼铜是人体必须的元素这种显然违反常识的观点遭人谩骂后,居然侮辱女性为"鸡婆"、且使用市井骂街语言时,与民主无关,与法治更无涉,而只与人品、修养有关。
因此而约架被打,也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以上的论述并不表明所有人(尤其是微博上的"名人")面对他人的约架都有赴约的义务,不赴约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就没有勇气,面对纯粹的无理取闹,每个人都可以选择忽略。例如不可能只要有人向贺卫方或胡锡进约架,他们就有赴约的义务。但至少在两种情况下,别人向自己约架而自己不赴约反而报警便是最没品的懦夫:第一种情况是自己首先恶意造谣、诽谤攻击或挑衅他人时;第二种情况是自己先向他人发出约架"要约"时。
由此可见,即便是在日常生活领域,私人暴力("约架"、"决斗")亦非与"法治"完全悖离,作为法律人,应当反对任何形式的无节制的暴力(如群殴、打群体性的打砸抢、暴动等),但对于有节制的暴力(如私人暴力),则当视之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不得已而用之的"最后的武器"(核心在"最后"二字)。
当下许多所谓的法律人士,谈暴力而色变、说情感而鄙夷,唯恐自己犯下"反法治"与"不理性"的政治错误,实际上,没有捍卫个体尊严的情感驱动、没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民主、法治与宪政皆不过是无根之游谈罢了。(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