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培军2017年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预计2017年实施
酝酿了十来年的巨灾保险制度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时间表。10月14日,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中国学会主办的“贯彻《若干意见》省市金融办(局)负责人经验交流座谈会”上透露,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确立了“三步走”方案,该制度将于2017-2020年全面实施。
周延礼介绍,保监会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成立了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根据中央改革办的安排,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分为三个步骤,即:2014年底前,完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专题研究,明确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2017年——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将其逐步纳入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之中。
8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称“新国十条”),首次为巨灾保险制度确定了具体框架,即建立在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地,被视为对保险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随后由国新办举办的新“国十条”发布会上,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曾介绍,下一步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首先推动巨灾保险立法,以“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作为突破口,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灾后防范救助体系。此外,还将在地震、洪水和泥石流等巨灾条款和费率厘定、巨灾共保体构建等方面开展专题性研究。
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本国巨灾保险的性质、巨灾保险的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比如日本的《地震保险法》、美国加州地震相关法律等,并随着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我国是自然灾害深重的国家,特别是地震灾害严重。相关数据显示,22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位于地震高危险区。近年来,高震级地震频发,损失严重。但是,长期以来,保险业一直游离于国家的综合减灾救助体系之外,对于巨灾损失的保险赔偿亦屈指可数。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巨灾的保险赔付比例不到5%,国际上则为30-40%。
不过,由于中国地形和自然灾害分布复杂,巨灾保险制度的最终出台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建立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前提是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而评价巨灾风险最重要的一项内容便是评估自然灾害造成的潜在损失。但目前国内的巨灾风险累积控制数据的精度不高,灾害损失数据较少且标准不统一。
一位农业部官员曾在某个内部研讨会上指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相关概念和标准,比如,巨灾的衡量和划分标准是什么,是以致灾因子造成的人身伤死亡或经济损失来确定,还是以承保财产损失大小来确定?突发性和渐发性巨灾各自的划分标准又是什么?据了解,目前国际上不同领域的学者对此亦有不同的理解。
北京师范大学常务副校长、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史培军在本次交流座谈会表示,灾害系统很复杂,其复杂性在于,诸多要素之间相互关联,这些关联如果不能合理界定,将很难准确核定损失,因此亦很难确定客观而科学的巨灾保险费率。而我国的灾害分布和特点在南北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这意味着,需要实行差异化的风险管理。
去年深圳、云南楚雄和浙江宁波等地获准试点巨灾保险,探索区域性的巨灾保险制度。其中,深圳模式主要针对台风、泥石流、洪水以及核电保障等15项巨灾风险,每年由政府出资3600万元投保,宁波的试点模式与其类似。而云南模式主要针对农房地震保险,采取由个人自愿投保的方式。
浙江金融办副主任徐素荣介绍,浙江省2006年在全国率先开展农业保险,并率先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农险巨灾保险制度。贵州金融办副主任李树憬则透露,该省将组织开展巨灾保险可行性研究,选择一个市(州)探索开展暴雨、洪涝、冰雹、地震、滑坡和泥石流等风险的单一巨灾保险或综合巨灾保险试点,设立巨灾保险专项基金,探索建立适合该省的巨灾保险制度。
据了解,目前上海和四川等地也在筹划建立区域性的巨灾保险制度。
对于各地的探索,周延礼表示,各地可以多提意见,大胆尝试,还可以在差异化定价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通过深化试点项目,总结试点经验,为巨灾保险制度积累经验。
根据美、日、英及欧盟国家的经验,巨灾保险制度主要采取了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系列创新产品,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
瑞士再保险公司曾在一份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建议,我国可以建立“个人(企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政府”多层次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根据损失的大小,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承担灾害损失的时候扮演不同的角色。
比如,损失很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发生中小型灾难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重大自然灾害则由再保险公司或由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如果发生罕见的自然巨灾损失,金融行业无力提供足够保障时,由政府作为最后的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