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丽的审判工作方法 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的现实意义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段新瑞 发布时间:2016-07-18 10:13:44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纠纷、矛盾频发,人民的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人民的司法需求和司法期待不断提高,冤假错案负面新闻频发、司法公信缺乏的当下,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的黄志丽法官却凭借其“调查研究贯穿始终、亲和调解贯穿始终、释法析理贯穿始终”的审判工作方法赢得了人民的信赖,成为人民公认的知心法官、人民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她的审判工作方法,能够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追求,有效地树立和提升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感,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命法院法官黄志丽,是一名普通的基层法官。自2002年从事审判工作至今,她每年办案近500件,但她办理的这么多案件中,上诉案件所占比例却不到千分之三,且至今无一件发回重审、无一件撤销改判、无一件申诉信访。
凡是经黄志丽法官处理的案件,都能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在多年的积累中,黄志丽法官总结出了“调查研究贯穿始终、亲和调解贯穿始终、释法析理贯穿始终”的审判工作方法,也正是她的这套方法使她赢得了人民的信赖,成为人们公认的“知心法官”、人民的好法官。
从现实效果来看,“黄志丽审判工作法”有助于增强人民对法官、对法律的信赖,有助于树立和提升法律权威,更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黄志丽审判工作法”对当下的司法实践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将调查研究贯穿始终,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正如“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一样,过去发生的事实也不可能被再次完全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诉讼中,案件事实只能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等来还原,但被还原的事实并不等于客观真实,而是法律真实,它只能由法官综合与案件相关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来认定,并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时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要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要做以事实为依据,就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任何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人们口中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当事人(律师)或公安机关是“做饭”的,公诉人是“端饭”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即“做饭”又“端饭”),法官是“吃饭”的。大意是法官的审判工作十分简单,因为当事人、律师等已经把工作做好了,通过庭审的形式提交给法官,法官只需照单全收即可。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事实恰好相反,法官才是真正“做饭”的那个人,而当事人和律师才是最终“吃饭”的那个,同时他们也是素材的提供者,最终的裁判结果则是经过法官精心烹饪后的“菜品”,这道菜品味道如何,由双方当事人评价。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等就是这道“菜品”的原材料,法官必须进行挑选,剔除其中的杂物、坏的、烂的材料后入“菜”,这个筛选的环节就得通过亲身的调查研究来实现的。
当然这道美味的“菜品”的产生也离不开“火候”、“调味料”等其他环节的工作,但素材是最基础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对原材料(证据及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官要一一核实调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
一些未接触过的事务,只有通过亲自的调查研究才能弄清楚、搞明白。很多案件之所以会因“认定事实错误”被改判,根源在于缺少了办案法官认真负责的调查、研究、核实。法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俯下身子,认真调查研究,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事实。
调查研究是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查清事实的重要途径。因此,将调查研究贯彻始终、落到实处,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公正。
二、将亲和调解贯穿始终,有助于增强司法认同感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通过回访当事人或其律师,我们很容易得到结论,即在电话沟通中,或是在面对面的调解中,能够耐心聆听当事人陈述、语气舒缓平和的法官更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法官的良善、宽容多一点,当事人的嚣张跋扈就少一些,双方的针锋相对会也会减弱一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会顺畅一些,相互理解和包容的限度就大一些。
将亲和调解贯穿适用,不随意制止当事人陈述,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参与、充分表达,确保双方均平等发言和对话,那么当事人会感觉自己被尊重,自己的案件受法官重视,他们心里便可多一份对法官、对法律的信任,这有助于促成调解,妥善化解纠纷。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官要俯下身,静下心,亲和地待人接物,以法服人,以理达人、以情动人,时刻以良善、仁慈之念,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法官的在司法过程中的一言一行,都实施和传播着法律,事实上起着法律教育的作用。而法律的教育作用建立在它对人的尊重的基础上。这种尊重感的获得取决于人们被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待。
法官在纠纷处理中始终保持亲和、善良,让当事人有尊严,可以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人文情怀,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促使当事人从心底里接受法官。在法官走进当事人心里的同时,法律也被带进了当事人的心灵,从而矫正当事人的思想及行为。
法官在践行法律、守护公平正义的司法过程中始终保持亲和、亲民的态度,可以促使法律的内涵,公平正义以及符合社会价值观念的法律规范能更好地被人们接受,并在人们的心灵中进一步强化。
正如黄志丽法官所言,“每个人都有良知,只是有时候被淹没在物欲里,法官的义务就是去唤醒这份良知”。日积月累,在被唤醒的良知的指引下,人们会逐渐形成重视、遵守并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形成积极的法律心理(如支持、维护和遵守法律,而不是不相信、破坏、践踏法律),司法认同感逐渐增强。
三、将释法析理贯穿始终,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裁判是法官精心烹饪的“菜品”,尽管这样,它不一定能被当事人喜爱。不是“菜品”不够美味,而是众口难调,甚至有些“口味”太过于独特,根本无法实现和满足。判决,对当事人而言,总有胜败之分,败诉一方的请求则无法得到实现,胜诉一方的请求也未必全部得到支持,因此,要向当事人释法析理,让他们清楚胜败的原因。
一方面,要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全面阐述裁判依据,尽可能让当事人充分理解。
另一方面,在整个诉讼过冲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上的请求等及时进行回应,支持或不支持同样说明理由,使当事人理解并相信程序的正当性,满足他们对正义实现的心理需求。
能够满足这种需求的程序则容易得到人们对程序结果的认同和扩大,虽然不能做到皆大欢喜,但失望者对遵循程序的结果也容易接受,有利于巩固人们的法律信仰,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和信念由此产生。司法的终局性的以实现,法律权威得到维护。
此外,在这个新媒体时代,很多涉及道德问题的案件,经过网络、媒体等的传播,舆论往往先于法院对案件作出评判,而这舆论就代表了民意。但法律必尽有别于道德规范,如此便会出现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与民意脱节甚至相抵触,在难以两全的情况下,法官应通过大量的解释、说理等引导民意,使群众理解,法庭是法律的殿堂,而不是道德裁判所。
让群众形成应当尊敬法律,服从司法权威的正确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