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院长崔亚东 上海市高院院长崔亚东:公正司法是法院神圣职责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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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记者:12月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您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意义在哪里?崔亚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就是要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共同信仰和行为准绳,"国家宪法日"的设立,进一步彰显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宣示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人民法院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记者:12月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您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意义在哪里?

崔亚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就是要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共同信仰和行为准绳,“国家宪法日”的设立,进一步彰显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宣示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人民法院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保证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方面担负着重大的职责使命。

独创了律师服务平台

记者: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院在具体执行中如何体现这一宪法精神?崔亚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之一。法院要严格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严格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二是积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三是积极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四是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上海法院就独创了律师服务平台,开通了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诉讼保全、网上申请证据交换,庭审排期自动避让、关联案件自动推送等16项功能,为律师参加诉讼提供便利条件。

“立案难”初步得以纠正

记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政法机关都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工作。上海法院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方面有何举措?

崔亚东:坚持公正司法,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既是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最大期盼。近年来,上海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紧紧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通过每一起个案的公正审判,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收案50.7万件、结案49.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5.1%和14.3%;92.4%的案件经一审即息诉,经二审后的息诉率为98.9%。

二是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转变改进司法作风,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如我们针对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开展了“立案难”专项治理,树立正确的绩效观,纠正年底不收案的做法,统一立案审查尺度,正确处理诉前调解与及时立案的关系,积极推进网上立案等,“立案难”问题初步得以纠正;积极破解“诉讼难”,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帮助,加强法律释明和裁判说理;推进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减轻人民群众讼累;积极开展“执行难”专项治理,通过“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截至目前,共将4163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0.29万件,执结9.62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8%和4.2%。执行标的清偿率为73.3%。

三是紧紧围绕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海法院始终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为民、以公开促规范,着力打造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等多个公开服务平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核心

记者:作为全国司法改革先行试点,上海法院的改革举措备受瞩目。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要达到怎样的目标?改革的核心是什么?

崔亚东:我们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核心,积极探索构建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

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健全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新机制运行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长期以来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等审判权力运行的行政化问题正在得到解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正在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