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新“黄松有案件”又要在成都市发生了 中国最黑的案子
附件2 新“黄松有案件”又要在成都市发生了,中国最黑的案子 房地产开发商用非法手段、恶意串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将10年前抵偿给41户债权人的“成都金口案”商铺重新裁定收回 我们是成都市武侯区玉通巷5号,李云贵等41户。
我们受到了巨大的伤害,我们现在真的不知道该用什么样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求得到大家帮助。以下是事情的经过。10年前,即1999年,因债权纠纷,我们起诉了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后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付诸于执行。
将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成都市大科甲巷食品商场,商住大楼(现改名为京都大厦)地面建筑商场第一层中所有的444.
75平方米房屋(在该建筑施工图做了明确的分割及具体位置)产权抵偿给我们41户,我们41户就是该商场拥有444.75平方米的合法业主。(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此后,整整过了9年,此地段房价飞涨,从原评估价格每平方米11250元,总价500.
3437.5万元,现已涨价到每平方米十多万元,现在的价值在7000万~8000万,对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手中握有权的个别贪官十分眼红,他们暗地里和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某些法官、成都市个别领导勾结,围绕着如何侵吞这笔财产想尽办法和恶招,做出了种种违法的举动….
. 在我们判决书和裁定书生效后时隔八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6日出具了听证会通告(见附件五),由于该通告多处违法,我们称它为违法通告。
违法通告2007年12月13日召集我们41户举行所谓的“听证会”。当我们到庭时,成都中院宣布“开庭审理”,我方代表一再要求提供召开听证会又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成都中院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然后出动警力(法警)多人要抓我方一位70多岁的代表,该代表是老高级工程师。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集体退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成都中院提交了听证会《答辩状》(见附件六)和我们41户对成都中院举行违法听证会强烈《抗议书》。
2008年10月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既不通知也不告诉我们41户业主,直接委托四川省丙鑫拍卖有限公司在成都商报02版刊登拍卖公告(见附件八),拍卖包含我们41户444.
75平方米位于成都市大科甲巷食品商场,商住大楼地面建筑商场(现名称改为京都大厦)第一层的合法财产。对此,我们立即向成都中院提出了书面申诉意见和强烈抗议,正在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被双规的消息在各大媒体曝光后,该拍卖才被迫暂缓….
. 2009年6月17日,成都市中院竟然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申请撤销生效长达10年之久的法律文书—1999年的裁定(见附件一),重新下了2007成执监字55号裁定(见附件九)。
而理由是执行没经过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这怎么可能呢?哪个法院的执行会不通知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公司颠倒黑白,恶意造谣,血口喷人。
1999年将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成都市大科甲巷食品商场,商住大楼地面建筑商场第一层中所有的444.75平方米房屋产权裁定给我们41户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副总苏德全就在场,成都中院执行局赵光辉等法官也亲临现场,对此我们41户均可证明。
而且在1999年裁定生效后4年,房地产开发公司看见房价暴涨,此地段又成为“金口岸”,于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赵留京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副总经理周文华、销售处长詹跃与我们41户代表在2003年3月29日签署《议事纪要》(见附件七),该《议事纪要》再次证明被申请人当时,事后都明知此事。
况且,众所周知,已经发生效力的司法文书是高于其它一切登记文书,另人可笑的是,法官连这一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就连《物权法》都认可了发生效力的司法文书,一经做出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过了10年以后再被新裁定收回,真是中国最黑的案子!! 上述事实和理由十分充分地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暗中勾结、买通成都中院某些法官以及成都市个别领导造成将10年前已经生效的关于抵偿给我们的债权的裁定书变成一张废纸。
他们这样的做法,完全视法律为儿戏,这些违法法官完全和领导的个人私欲膨胀已经达到无法控制的地步了。
为了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不惜践踏法律! 我们全体41户老小家属恳求得到法律保护,保护我们41户全家辛苦劳动一生的血汗钱换来的这些私有财产,保护我们的生活,保护我们的生命! 我们这些无权、无势、无钱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老百姓希望得到社会大家的支持!
“立法为公、司法为民”已成口号和空文!人民法院为人民,又实现在何处? 但是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中国有人权,相信中国不是法西斯!!
不会像希特勒对待犹太人一样对待我们,中国有讲道理的地方。相信黄松有事件不会在成都发生! 以上所述全部属实,所提供的附件都是法律文书和证据,我们41户愿意用人的性命和人格作为担保!我们迫切希望得到社会界的支持。
谢谢!! 成都市武侯区玉通巷5号李云贵、段瑞清等四十一人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成执字第879-899号,(1999)成执字第934-958号民事裁定书; 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成民初字第1号;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川字终字第30号; 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执监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 四.
成都市大科甲巷食品商场,商住大楼(现改名为京都大厦)地面建筑商场第一层中归属我们41户所有的444.75平方米房屋施工图分割界限及具体位置图。 五.2007年12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六.
41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听证会《答辩状》; 七、经过公证的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2003年3月28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与41户2003年3月29日签订的《议事纪要》; 八.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委托四川省丙鑫拍卖有限公司在成都商报02版刊登拍卖属于我们41户私有财产的公告。 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执监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 成都中院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川字终字第3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川字终字第3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川字终字第3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川字终字第3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川字终字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