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强奸罪是什么鬼?存在争议的婚内强奸
日前,韩国法院逮捕了一名涉嫌强奸丈夫的四十岁女性,因为该女子于今年5月在首尔的旅馆监禁了她的丈夫,并将他手脚捆绑,强迫丈夫发生性关系,这是韩国高等法院自2013年5月认定夫妇之间的强奸罪行为“夫妇强奸罪”以来,女性被逮捕的首例。据悉,该犯案女子与丈夫生活在国外10余年,妻子曾因盗窃被刑事拘留,丈夫与其关系疏远至冰点。有网友将之归类为“活得久了什么都能见到”的事件,主犯为女方的强奸确实少有,可是婚内强奸真的罕见吗?按常理来说,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应该是水到渠成的,甚至有人称其为“夫妻义务”,然而,夫妻其中一方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司法理论界将之定义为婚内强奸,通常这类罪行的主犯是丈夫。小编认为,其实只要是在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被迫发生的性行为,都应该将之定义为强奸。
虽然现在我国法律也认为男性成为强奸罪受害者了,但那是针对男性强奸男性,女性仍然是不单独构成强奸罪的,具体来说就是,法律上不考虑女性强奸男性的情形。婚内强奸则更少。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仍在完善当中,婚内强奸的罪名只在非正常的婚姻状态(离婚诉讼期间或夫妻分居超过两年)才会被宣告成立,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我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立法上一直没有一个很好很明确的解释,在维护夫妻尤其是妻子的权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法律相较现实,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每个人的权益都不该被侵犯,性自主权掌握在你自己手里。